清远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清公行复决字[2015]013号)

来源:市公安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5-23

申请人:林某。         

委托代理人:无。                             

被申请人: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区分局。

住所:清远市清新区。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冯天佑,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无。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5326日对其作出的清公清新行罚决字[2015]0089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53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由于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的工作失误,没有把当时麻将台上的赌资收缴,错误强行地把我们身上的个人财物当作赌资,造成了处理不公,行为不当,现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201532514时许,林某伙同钟某、钟某、温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建设路北62栋首层曾某开设的麻将馆内利用扑克牌以“锄大D”的方式进行赌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市公安局维持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5325日下午15时许,林某与钟某、钟某、温某四人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建设路北62栋首层曾某开设的麻将馆内利用扑克牌以打“锄大D”的形式进行赌博。每盘每人派一份扑克牌,每份牌有13张,先出完手中的牌的一家就是赢家。输家每盘最少输5元,8张牌以上10张牌以下的就是输10元,10张牌以上13张牌以下的就是输15元,13张牌就是输20元,赢家还抓输家手上的牌有2仔牌,黑桃220元,红桃215元,梅花210元,方块25元。林某在笔录中自述当日带了2664元人民币的赌资去参赌,被清新区公安分局民警查获时,输了60元人民币,身上一共有2604元人民币赌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的陈述、同案人的供述、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清公清新行罚决字[2015]0089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公安局

0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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