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奚某
被申请人: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
住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欧建文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5年11月29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城行罚决字(2015)068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不服清公城行罚决字(2015)068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复议。
被申请人称:其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8日,在某酒店负一层停车场,奚某因与该酒店发生纠纷,拦截车辆,扰乱该酒店经营秩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奚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对申请人奚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2015年11月29日对奚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城行罚决字(2015)068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