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佛冈县公安局
住所: 佛冈县石角镇振兴中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钟国培 职务: 局长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2017年11月16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佛公行罚决字〔2017〕01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服,于 2018年 1月 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不服佛公行罚决字〔2017〕01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其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5日14时许,黄某、何某在广东省佛冈县汤塘镇江坳村委瓦锡田村某山上,阻拦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施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黄某的陈述和申辩、何某的陈述和申辩以及证人证言等。
本机关认为, 佛冈县公安局对申请人黄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佛冈县公安局对黄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佛公行罚决字〔2017〕01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