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
住所: 清新区太和镇府前路7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叶军强 职务: 局长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2018年1月17日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清新行罚决字〔2018〕00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服,于 2018年 1月 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不服清公清新行罚决字〔2018〕00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其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5日21时许,在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某地,李某伙同他人殴打某,致赵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李某的陈述和申辩、赵某的陈述、勘验笔录以及证人证言等。
本机关认为, 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对李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清新行罚决字〔2018〕00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一八年二月八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