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郑某
被申请人: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
住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欧建文 职务: 局长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2018年5月10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城行罚决字〔2018〕01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服,于 2018年 5月 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不服清公城行罚决字〔2018〕01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纠正该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 其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9日14时许,郑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万达广场某店铺内与张某发生口角。随后张某在该店铺外阻拦郑某离开,继而双方发生打斗,致使郑某、张某两人均多处软组织挫伤。案发后,郑某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郑某陈述和申辩,张某的陈述及其他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书和录像资料等。
本机关认为,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对申请人郑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对郑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城行罚决字〔2018〕01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一八年七月六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