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赖某
被申请人:连州市公安局
住所:连州市连州镇连江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付太平 职务: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2018年7月12日对雷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连公行罚决字〔2018〕008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服,于 2018年 8月 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不服连公行罚决字〔2018〕00802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 对雷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2日上午,在连州市连州镇某村委会办公室,雷某、雷某甲以赖某向有关部门投诉为由,要求赖某向雷某道歉遭拒绝后,雷某甲便将一杯热水泼到赖某脸上,接着雷某、雷某甲用拳头殴打赖某,致其轻微伤。同年7月12日,连州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雷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连公行罚决字〔2018〕008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雷某、雷某甲的陈述和申辩、赖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机关认为,连州市公安局对雷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连州市公安局对雷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连公行罚决字〔2018〕008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一八年十月九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