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某
被申请人: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
住所: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府前路7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叶军强 职务: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清新行罚决字〔2018〕00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服,于 2018年 6月 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不服清公清新行罚决字〔2018〕00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 其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5日下午,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飞水村委会六村甘某甲家门前,黄某等人与甘某甲等人因砍伐树木发生争执,进而黄某等人与甘某、甘某甲等人发生互殴,其中甘某对甘某乙等人进行了殴打。2018年5月6日,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对甘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清新行罚决字〔2018〕00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甘某、甘某乙、甘某甲和黄某等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医院诊断证明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对甘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对甘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清新行罚决字〔2018〕00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一八年八月十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