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王某
被申请人: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
住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欧建文 职务: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2018年6月8日对王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城行罚决字〔2018〕013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服,于 2018年 6月 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不服清公城行罚决字〔2018〕01364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 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0日晚,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西坑村委会某村村民在该区东城某酒家召开村民大会期间,该村村民王某、王某甲与王某丙发生口角,继而王某、王某甲及其子王某乙涉嫌结伙与王某丙、张某等人打架斗殴。同年6月8日,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城行罚决字〔2018〕013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王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及张某等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及诊断证明书等。
本机关认为,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对王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公城行罚决字〔2018〕013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