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5号)和《清远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二、借款人条件
(一)个人借款人条件: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在清远市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提交贷款申请时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清远市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配偶没有其他贷款;
对其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
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二)小微企业贷款人条件:
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清远市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障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个人借款人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计划书;
5.场地证明(即租赁合同复印件);
6.经办银行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小微企业借款人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小微企业申明函;
4.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借款人向创业项目工商登记注册地提出申请;
(二)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
(三)经办银行做尽职调查并审核申请人及配偶贷款情况,决定是否贷款及贷款额度;
(四)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