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2021年1月,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清远市引进培养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规定》(清人才发〔2021〕1号),其中的部分项目内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按照市委人才办的部署,各有关部门负责出台自身牵头部分项目的实施细则,因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照牵头负责的部分,起草印发了《〈清远市引进培养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规定〉(人才资助部分)实施细则》(清人社〔2021〕95号),为人才项目申报提供操作指南。
2024年1月,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助力清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清委人才发〔2024〕1号),明确指出原《清远市引进培养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规定》(清人才发〔2021〕1号)不再施行。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七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需对《〈清远市引进培养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规定〉(人才资助部分)实施细则》(清人社〔2021〕95 号)进行废止。
二、制定依据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废止《关于印发〈《清远市引进培养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规定》(人才资助部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人社〔202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