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人:刘国庆(局党组成员、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局长)
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开放,为方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现就经办流程、注意事项及相关待遇标准告知如下:
一、经办流程及相关材料
(一)办理登记
至参保地社保局申办《清远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登记及待遇申报表》,由单位明确生育津贴划拨方式后盖章。需提供如下资料:
1.生育相关疾病诊断证明或者出院小结原件;
2.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书面证明材料(需盖计生办公章);
3.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
4.需累计统筹区外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时间的,提供统筹区外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在清远市范围内累计参保满12个月的不需要提供)。
(二)申报待遇
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带齐以下资料至参保地社保局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1.《清远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登记及待遇申报表》(要有用人单位盖章);
2.住院发票、费用清单(未报销过的产前检查发票和清单, 发票有效期一年)、诊断证明或者出院小结原件,住院及产检发票清单需盖医院公章;
3.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书面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5.分娩住院的,提供婴儿出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6.津贴发放给单位的,则需提供单位账号信息(盖单位公章);
7.需累计统筹区外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时间的,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三)待遇核定及发放
社保局受理后将进行费用审核及待遇核定,无特殊情况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将在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转到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生育津贴将按用人单位意见拨付至个人或单位账户。
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一)生育医疗待遇
生育医疗待遇包含5次产前检查费用(产前检查支付范围按省文件统一范围执行)、终止妊娠的住院或门诊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等生育相关医疗费用,经审核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其支付比例为:市内就诊的,一级医院100%、二级医院90%、三级医院80%;市外就诊的,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
(二)生育津贴待遇
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享受生育津贴假期天数计发。具体天数如下:
享受生育津贴假期天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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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项目 |
享受条件 |
计发基数 |
假期天数 |
备注 |
顺产 |
1.参保缴费满一年,且正常参保缴费;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
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金除以30再乘以假期天数。 |
98 |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
剖腹产 |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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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每多一婴增加)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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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月流产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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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4月流产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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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出宫内节育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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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宫内节育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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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卵管结扎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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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精管结扎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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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术 |
14 |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缴费工资,造成职工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全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