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综合规划和政策法规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10-08





 

文件制定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2357号)、《印发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76号)、《印发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77号)、《清远市2017年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清委办〔2017〕17号)

文件内容解读:

参保时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于2018年9月1日正式开始,参保缴费期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  

参保对象: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城乡居民及在本市辖区内生活工作的外市户籍城乡居民。

经办机构:各县(市、区)社保局及其所辖县(市、区)内的街(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缴费标准:清远市户籍城乡居民、本市辖区内的学生和持有本市辖区内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非本市户籍且不持有本市辖区内居住证的居民(学生除外)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19元。

注意事项:在上述时间内参保登记并缴费的城乡居民从2019年1月1日起享受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按照规定,不及时参保缴费的参保人,不能享受2019年度医疗保险待遇。请参保人按时办理参保缴费。

  

参保流程

一、清远市户籍人员参保

需携带参保人的户口簿、经办人的身份证和经办人的银行卡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镇(街)人力资源保障所或当地社保局办理。

二、外市户籍人员参保

1)只缴个人部分的人员

1、外市户籍学生

清城区范围内就读全日制学校的外市户籍学生,需携带参保人的户口簿、在校就读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和经办人的银行卡办理。

2、持有本地居住证的人员

需携带参保人的户口簿、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或居住证受理回执、经办人的身份证和经办人的银行卡办理。有居住证的参保人一定要出示居住证,没有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医保需全额自费。

2)未持有本地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全额自费

参保人需全额自费,需携参保人的户口簿、经办人的身份证和经办人的银行卡办理。

三、港澳台居民参保

携带参保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社会保障卡、经办人的身份证和经办人的银行卡办理。

、符合政策的特殊人员

当地民政局、卫计局、残联和扶贫办将符合政策的特殊人员名单整理汇总移交当地社保局办理,不需要参保人个人缴费。

五、新生儿参保

1)免费参保

新生儿出生当月,父母其中一方在市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出生一周岁内免费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出生开始的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父母亲需在新生儿一周岁内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待遇。

办理流程:携出生证(医院开具的新生儿证明)、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簿(若新生儿已入户需带新生儿户口簿)到参保地办理新生儿登记

2)缴费参保

若新生儿出生时,父母其中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但双方均未在清远市范围内缴纳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入户并参保缴费,缴费后新生儿可从出生当月至出生当年年底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不能参保

父母亲既不具有我市户籍,又未参保城镇职工或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该新生儿出生当年度不能参保。

、可中途参保人员

1)父母其中一方为本市户籍的新生儿一周岁内可在属地办理;

2)新入户人员一年内可以办理;

3)2019年度,在本市正常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途停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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