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11-18

QYFG2021011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

意见》的通知


清府办函〔2021〕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明确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每次征地时,应遵照“先保后征”原则,按每征1亩地,原则上以不低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我市平均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5%计提征地社保费,并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目前我市平均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万元/亩,今后如有变更以自然资源部门提供为准。

    二、明确新旧政策的衔接要求。本通知实施前批复的征地项目或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在本通知实施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规定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待遇,当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三、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征地社保政策落实,组织土地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会同拟征收土地的村(居)委会审核确定补贴对象。

    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参与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并确保征地社保费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估算。

    财政部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征地社保费相关工作,强化对财政专户基金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核定和承包合同合法性审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社会保障内容,按筹资标准测算需预存的征地社保费。

    社保经办部门落实经办责任,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登记、录入征地社保费及待遇重核。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信息用于核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审核、报送工作,及时收集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料,做好征地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说明和宣传,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在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用时同步组织确定参保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

    四、加快分配留存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留存资金分配主体责任。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担负起主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掌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对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充分发挥市、县两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作用,加强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督导检查,对未按计划完成阶段性任务的县(市、区),将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等方式,督导推动工作。建立留存资金分配工作月调度制度,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月6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本地区上月留存资金分配落实情况,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全市通报。对未能在2022年8月底前完成2021年7月31日前已批复征地项目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的县(市、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暂停办理征地社保审核报批手续直至留存资金分配工作完成为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1年8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事项按照本通知执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5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0〕65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及养老待遇发放指导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5〕71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9日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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