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粤府办〔2010〕41号文落实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清人社〔2010〕234号)

来源:综合规划和政策法规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7-10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保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结合我市执行《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清府办〔2010〕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清劳社〔2010〕19号)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确定。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核定的标准不变,即征收村小组农用地(或耕地)总和(含旧征地)达到清府办〔2010〕5号文1/2、1/3有关标准来界定。

(二)今后征地,按该批次计算出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数,其具体对象的确定,按清府办〔2010〕5号文第七条执行。如村民代表大会按计提人数确定名单,则该批次计提人员参保后达到领取待遇的条件时,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如村民代表大会不能按计提人数确定具体名单,或是将本批次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平摊给大家参保,在该村小组征用农用地(或耕地)总和未达到清府办〔2010〕5号文1/2、1/3有关界定标准的,平摊参保年份后其继续参保缴费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也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今后每次征地应纳入养老保障人数的确定。

今后每次征地,应纳入本批次征地的参保人数按本批次征收该村小组的土地面积除以2002年年末村小组人均土地面积确定(人均土地面积按2002年末该村小组土地总面积除以2002年末该村小组在册农业人口数)。征收未利用地的,应纳入参保人数按照被征收未利用地面积的一半除以2002年年末村小组人均土地面积确定。

国土部门在出具征地基本情况说明的时候,除按原办法提供有关情况外,还需要提供2002年年末被征地村民小组的人均土地面积(不分城市规划区内外),以便计算本批次征地应纳入参保的人数。

三、按被征地农民缴费标准计提养老保险费与统筹准备金并足额预存。

今后每次征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与集体补贴之和年缴费标准按不低于700元的档次缴纳,属地政府则按不低于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

今后每次征地,本批次应纳入参保人员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含个人缴费、集体补贴、政府补助)和应计提的统筹准备金(按本批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总额的5%计提)一起列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款外列支。

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应视为已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由其本人提供相关依据后,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发给其个人用于补助其继续参保缴费。如参加农保或城保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先把距满15年相差年份按被征地农民缴费标准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并足额预存后,剩余部分养老保障费用才可发给其个人用于补助其继续参保缴费。

项目业主或征地单位要将本批次应纳入参保人员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及应计提的统筹准备金一次性足额预存入当地社保局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 

如果征地被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批文复印件给人力资源保障局、社保局),“过渡户”里的资金即分别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及统筹准备金财政专户;如果征地没有被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证明或没有批准征地的证明材料),“过渡户”的资金退还给项目业主或征地单位。

四、做好省重点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今后每次征地,对于省重点项目,经申报单位提供市发展和改革局的相关文件依据后,由用地单位按照2000元/亩的标准缴交押金,并按规定存入“过渡户”。项目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按照规定格式提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并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的有关程序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

省重点项目征地报批手续获批准后,用地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按规定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及统筹准备金(冲减预存押金后)存入“过渡户”,社保经办部门在用地单位足额存入该批次养老保障及统筹准备资金后及时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及统筹准备金财政专户。用地单位未按时缴存养老保障资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所欠费用外,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最高不超过本金的1倍。滞纳金及“过渡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如果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证明或没有批准征地的证明材料),押金全额退回用地单位。

五、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做好贯彻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的工作,并按审核材料新样式上报(见附件)。

六、清劳社〔2010〕1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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