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式启用社会保障卡应用的通知

来源:信息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7-09

关于正式启用社会保障卡应用的通知

 

市社保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各合作银行:

按照国家人社部、人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和《清远市社会保障卡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清府办〔2013〕75号)要求,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卡发行的实际情况,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社会保障卡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险业务应用

(一)就医身份凭证应用

201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登记、门诊结算时,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个人参保身份确认。

凡没有社会保障卡的,医疗费用不能进行即时报销结算。住院结算时需按全额支付,再自行到社保局窗口办理报销手续;普通定点门诊(村级卫生站除外)结算时按全额支付费用,然后再凭社会保障卡到定点门诊办理退费。

(二)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2015年1月1日起,对已领取社会保障卡并激活启用的人员,将每月应发放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划拨到社会保障卡医疗账户,暂未领取并激活启用社会保障卡的人员依旧划拨到原广发医保卡。

2015年7月1日起,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划拨到个人社会保障卡,不再划拨到广发医保卡。

2015年7月1日起,原广发医保卡剩余资金暂时冻结,待广发银行、市社保局统一清算后直接划拨到个人社会保障卡医疗账户中。

2015年1月1日起,社会保障卡、原广发医保卡可同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刷卡进行消费;2015年7月1日起,原广发医保卡停止使用。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15年1月1日起,凡新申请城镇职工退休养老待遇的,办理申请时需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申领回执),并将社会保障卡的开户银行确定为养老待遇的发放银行,从办结次月起支付到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2015年1月前已享受待遇并领取了社会保障卡的人员,采取过渡的办法。2015年6月30日前的养老待遇仍划入原个人退休待遇账户,2015年7月1日起将养老待遇划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因各类资料不齐等原因不能制卡的人员,按原方式申办和领取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正式领取社会保障卡后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发放方式。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015年6月30日前的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仍划入原个人退休待遇账户,从2015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划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因各类资料不齐等原因不能制卡的人员,按原方式申办和领取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正式领取社会保障卡后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发放方式。

(五)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待遇

2015年1月1日起,新申领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时本人必须同时携带社会保障卡进行业务办理,并将社会保障卡的开户银行确定为本人工伤、生育、失业保险金等各项保险待遇的发放银行,从核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支付到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或社会保障卡补换期间,办理登记需携带社会保障卡申领回执,正式领取社会保障卡后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有关保险待遇领取的发放银行。

(六) 医疗保险零星报销结算

201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办理医疗零星报销的,必须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零星报销结算的医疗费用直接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二、社会保障卡人力资源业务应用

(一) 身份凭证应用

2015年1月1日起,将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伤认定、职业培训、技能鉴定、人事代理、劳动仲裁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享受各类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的主要电子身份凭证。

(二)待遇领取

2015年1月1日起,个人享受的各类就业扶持政策补贴资金,发放到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三、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人社局、社保局要积极联系宣传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应用解答工作。启用社会保障卡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关系每位参保人的切身利益,涉及范围广、人数多,各地要强化宣传,告知每一位参保人员,按规定提前做好社会保障卡申领和激活。

(二)市社保局及各县(市、区)社保局要协助做好本辖区社会保障卡发放社保待遇的组织工作,并做好本辖区社会保障卡启用的信息反馈和情况总结,确保我市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各合作银行需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调整各网点人员安排,开设社会保障卡的专用窗口,为部分到柜面办理有困难的人员提供便捷或上门服务。通过手机短信提供待遇到账信息和电子账单,确保社会保障卡应用启用工作的顺利实施。持卡人如需开设社会保障卡账户对账簿的,各合作银行必须按持卡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

各合作银行须按照《清远市社会保障卡建设合作协议》要求履行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的优惠承诺,每月免收三笔本市跨行服务手续费,每笔上限5000元。如上级部门规定对持卡人有其他减免措施的,各合作银行需同时执行。

(四)市社保局要加快对医保结算系统身份凭证功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社会保障卡安全、稳定的进行应用。

 

 

 

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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