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亮点

来源:医疗保险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7-09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也已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清人社〔2014〕300号),新规定亮点如下:

一、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更合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满一年,且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正常参保缴费的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如在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生育保险缴费未满12个月,现在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享受待遇。

一是继续缴费,在缴费满12个月的次月起一年内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是累计计算省内生育保险缴费记录:在本地正常参保的情况下,职工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可提供异地参保地社保局出具的缴费凭证,累计计算缴费时间,累计满12个月即可享受待遇。

(温馨提示:目前我市跟广州市互认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可直接在清远申请广州的生育保险缴费凭证,我省其他地市则需前往原参保地申请)

二、增加了多项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产前检查、妊娠合并症、并发症、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假期也可享受生育津贴。

三、生育相关医疗费用可直接记账结算:职工参保缴费满一年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凭医院诊断妊娠证明、社会保障卡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至参保所属地社保局办理选定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手续。选定医疗机构属统筹区内生育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的,所发生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直接记账结算。

四、扩大了享受待遇人群范围

一是失业、退休人员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是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可报销: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三是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生育,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但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五、生育津贴计算方式更直观:生育津贴计算方式为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其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假期天数。

六、理顺生育津贴与个人工资的关系,确保职工可领取生育津贴不低于个人工资标准。明确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全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个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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