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缺适用人才认定和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清组通[2013]19号)

来源:人才开发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7-13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清发〔2012〕26号,下称《意见》)和《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紧缺适用人才的若干规定》(清发〔2012〕27号,下称《若干规定》)精神,做好我市紧缺适用人才认定和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兑现各项人才激励奖励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标准
    凡符合《若干规定》的六类人才及人才发展项目均可申报。市人才专项发展资金资助标准按《若干规定》有关标准执行。
    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补贴来我市工作及落户的高层次人才;
    2、资助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
    3、资助引进、培养人才的全市性人才活动;
    4、资助人才提高学历和职称层次;
    5、资助优秀人才境内外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项目;
    6、资助市直企事业单位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以上科研(技术开发)中心,以及资助进站(基地、中心)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启动经费;
    7、资助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8、奖励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9、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其他有关人才发展项目。
    三、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申报
    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由市人社局受理。其中:市直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统一由主管部门呈报;县(市、区)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统一由县(市、区)人社局呈报;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按市属或县属类别直接向市或县(市、区)人社局呈报。紧缺适用人才认定和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同时进行,需提交申报资料要求如下:
    1、申报紧缺适用人才认定需提交的资料:
    (1)《清远市紧缺适用人才申报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或户口簿(外国籍人才提供护照),此项需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及学历鉴定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档案管理部门加盖意见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此项需原件和复印件;
    (4)个人重要奖项及代表性科研成果材料和其它证明材料,此项需原件和复印件;
    (5)在清远参加社保的缴费证明或与清远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意向(劳动合同),此项需原件和复印件;
    (6)现实表现证明;
    (7)婚姻和计划生育证明(由户口所在地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
    2、申报各类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需提交的资料(已提交申报紧缺适用人才认定资料的,不重复提交相同资料):
    (1)《清远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明(国内人才凭身份证,境外人才凭护照)、户口簿(境外人才除外);
    (3)学历、学位证书(境外高校获取的学历、学位证书需提供鉴定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证明(境外人才除外);
    (6)参加清远市社会保险证明(境外人才除外);
    (7)购房合同、银行贷款证明或自建房有关证明;
    (8)房屋租赁合同;
    (9)省财政给予的专项资金证明批准文件;
    (10)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文件;
    (11)上级部门批准设立文件;
    (12)走访、慰问、座谈或体检的高层次人才名册;
    (13)实际发生费用的缴费依据(发票);
    (14)所需经费预算表;
    (15)由用人单位出具的用人单位所负担部分资金的筹集和发放办法说明;
    (16)《清远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发放表》一式三份。
    其中:
    ※申请安家费补助的,提交第(1)(2)(3)(4)(5)(6)(7)(15)项资料,其中第(2)(3)(4)(5)(6)(7)项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份)。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为5年以上的,并填报第(16)项资料。
    ※申请住房租金补助的,提交第(1)(2)(3)(4)(5)(8)(15)项资料,其中第(2)(3)(4)(5)(8)项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份)。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为1年以上的,每年在领取住房租金补助时,填报第(16)项资料。
    ※申请人才津贴的,提交第(1)(2)(3)(4)(5)(6)(15)项资料,其中第(2)(3)(4)(5)(6)项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份)。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为5年以上的,并填报第(16)项资料。
    ※申请资助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经费的,提交第(1)(9)(15)项资料,其中第(9)项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份)。
    ※申请资助引进、培养人才的全市性人才活动经费的,提交第(1)(10)(13)项资料,其中第(10)(13)项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份)。
    ※申请资助人才提高学历层次经费的,提交第(1)(3)(4)项资料,其中第(3)项为博士学位证书(境外高校获取的学位证书需提供鉴定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为5年以上的,第(3)(4)项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填报第(16)项资料。
    ※申请资助人才提高职称层次经费的,提交第(1)(3)(4)项资料,其中第(3)项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为5年以上的,第(3)(4)项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填报第(16)项资料。
    ※申请资助优秀人才境内外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项目经费的,提交第(1)(10)(13)(16)项资料,其中第(10)(13)项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份)。
    ※申请资助新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以上科研(技术开发)中心经费的,提交第(11)(16)项资料,其中第(11)项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份)。
    ※申请博士后进站后科研启动资金的,提交(3)(4)(16)项资料,其中第(3)项为博士后学历、学位证书及身份证明,第(4)项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中心)与博士后签订的协议书;第(3)(4)项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份)。
    ※申请高层次人才专项走访、慰问、座谈等活动经费的,提交(1)(10)(12)(14)项资料。
    ※申请组织高层次人才体检经费的,提交(1)(10)(12)(14)项资料。
    ※申请高层次人才联谊活动经费的,提交(1)(10)(14)项资料。
    3、提交资料时要求提供原件的,由市直单位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社局核对后,在复印件上加具“与原件核对无误”意见,并签名盖章,原件退回本人。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市人社局或县(市、区)人社局核对原件。
    (二)审批
    1、紧缺适用人才认定。市人社局进行初审分类;市委组织部复核;提交市人才认定委员会认定,经认定后给《若干规定》所列六类高层次人才颁发《高级人才工作证》。
    2、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审批。市人社局初审,市委组织部复审,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资金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凭审批后的《清远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予以拨付资金。拨付办法如下:
    1、资助项目对象为市属单位的,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单位。
    2、资助个人的:
    (1)申请人为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市财政拨付给单位,再由单位转付给个人;
    (2)申请人为市属企业的,由市财政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付给个人。
    3、资助项目对象为县(市、区)的,由市财政局把属于市财政负担部分的资助金额下拨县(市、区)财政局,再由县(市、区)财政局予以拨付。拨付方法可参照本款第1、2项。
    四、监督管理
    1、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市委组织部负责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检查。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和编写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3、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落实,复核项目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4、享受安家费补助的人才,在5年合同期内与用人单位解聘的暂停发放;6个月内在我市落实新工作单位的,继续按标准发放;6个月后未落实新工作单位或调离我市的,停止拨付后续资金。享受人才津贴的人才,在5年合同期内与用人单位解聘的暂停发放;在我市落实新工作单位的继续发放;调离我市的停止拨付后续资金。
    5、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对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6、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组织申报
    请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和人社局于2013年1月28日前组织一批符合条件的人才及人才发展项目报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今后,紧缺适用人才认定工作和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开展。
    联系人:杨湘进,联系电话:3366161。
    附(可登录电子邮箱qy3366161@126.com下载<密码3366161>):
    1、《清远市紧缺适用人才申报表》
    2、《清远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单位申请)》
    3、《清远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个人申请)》
    4、《清远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津(补)贴发放表》


中共清远市委组织部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

2013年1月14日

紧缺适用人才认定和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清组通[2013]19号).doc

附件1:清远市紧缺适用人才申报表.doc

附件2:专项资金申请表(单位申请).doc

附件3:专项资金申请表(个人申请).doc

附件4:清远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津(补)贴发放表.doc

紧缺适用人才个人住房信息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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