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清人社〔2015〕68号)

来源:财务和基金监督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7-20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清远市关于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

                                      2015年3月19日

 


清远市关于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积极性,防范和制止各种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发〔2012〕15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举报人)以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参保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社会保险工作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奖励。

举报的骗保行为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奖励的受理、认定、告知和发放等工作。

由市县联合查处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举报奖励部门。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人的举报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主体;

(二)实名举报;

(三)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部门掌握;

(四)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 同一案件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突出贡献的,可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奖金自行分配。

对提供姓名、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举报奖励标准:

按经查证属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金额一千元(含)至一万元的奖励五百元,一万元(含)至五万元的奖励一千元,五万元(含)以上的奖励金三千元。

第四章  奖励方法

第七条 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案件结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八条 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要求转账的,需提供本人实名开设的银行存折(或信用卡)账户复印件。

    联名举报的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不能亲自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代理人代为领取,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书、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安排解决。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及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采取措施为举报人保密:

(一)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举报内容;

(二)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奖励审批表、奖励领取凭证及举报奖励的其他材料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保密件规定保管;

(三)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身份。

第十一条 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保密规定,造成泄密致使举报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负责举报奖励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奖励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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