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清人社﹝2013﹞468号)

来源:超级管理员访问量:-发布时间:2013-11-28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经济信息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对应的市直部门反映。

 


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3〕3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促进到我市求职的每一名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尽快实现就业,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力争年内有就业需求的“双困”(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100%实现就业。

    二、工作措施    (一)切实做好大学生就业调查摸底工作。

教育部门要积极加强与省厅及相关高校的沟通衔接,及时掌握我市户籍大学生就业情况,对可能是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要把信息及时报送到人社部门。人社部门要加强企业用工需求调研,摸查清楚我市企业对大学生的需求的情况,以及岗位情况。

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加强大学生求职和企业岗位的信息衔接。在取得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后,人社部门要主动与毕业生联系,对未回当地的,掌握就业状况并宣讲政策。对回到当地求职的,鼓励其前来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通过办理就业报到、人事档案托管、求职登记、就业失业登记、入户了解等多种渠道,进一步摸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及相关实名制信息,掌握其就业服务需求及就业状况,建立月度工作台账。

    (二)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

    1、积极开拓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贯彻好就业优先战略,结合转方式、调结构的进程,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尤其要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在制订产业发展规划时,要同时制订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在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时,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细化就业影响评估的相关内容,将新增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2、鼓励重大科研项目带动就业。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吸纳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列支,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后其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3、大力开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结合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尤其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加强基层公共服务的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一定数量的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服务等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重点用于帮扶“双困”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服务期间工资待遇原则上参照当地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确定,所需资金在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4、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凡我市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可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三)加强就业服务。

1、加强对高校毕业年度学生的就业指导。各高校要将就业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积极开展在校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和就业创业典型宣讲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理性求职就业。发挥各级团委和社会组织力量,多渠道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心理辅导,帮助其顺利度过学习与就业的转换期。

2、提高招聘活动的针对性。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有针对性地举办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及校企对接活动。人社部门继续组织开展“一企一岗”、“民营企业招聘周”、“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组织举办网络招聘会,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毕业生离校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月”等活动,提供“一对一”帮扶,为毕业生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送服务。

3、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每年7月底前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印发清远市关于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清人社〔2013〕266号),落实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4、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

1)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求职补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的重点。毕业生离校前,高校要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重点就业帮扶,至少推荐3次以上就业岗位。对截至毕业年度5月1日仍未实现就业的(升学、出国、参军、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以及暂无就业意愿、无正当理由放弃学校提供的就业岗位或应聘机会的除外),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2)临时生活补贴。对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5、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各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机构建设,配足人、财、物,健全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要落实高校就业指导教师待遇,取得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资格的就业指导教师并由所在高校聘用的,同等享受讲师、副教授待遇。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优化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四)鼓励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

落实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政策。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1、中小微企业每新招用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申请程序:中小微企业应当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拨入中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材料应附:享受补贴的应届毕业生花名册、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为这部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中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2、小型微型企业每新招用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还可以给予1年期限的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用人单位(小型微型企业)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部分给予补贴。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五)引导鼓励基层就业。

    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实施“三支一扶(即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从2013年起,全省每年招募不超过45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好相关的岗前培训和派遣工作,各地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2010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和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切实提高我市基层服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统一为“三支一扶”大学生缴纳社会保险费。尽量给他们一个良好的生活与工作环境,解决志愿者的后顾之忧。

2、继续实施“大学生村官计划”,组织部门负责每年选聘一批高校毕业生到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

3、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基层就业配套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组部等五部门《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等相关规定,落实好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转正定级等各项政策。特别是要切实落实好面向服务基层项目期满高校毕业生的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扶持自主创业等政策规定,畅通服务期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渠道,努力拓宽基层工作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改善生活待遇。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

1、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36个月,下同)自主创业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3年的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服务。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落实补贴和资助政策。

1)创业租金补贴。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3人以上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每年最多3000元的租金补贴。

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应当正常经营6个月后,按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实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和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有效纳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合同复印件、3个以上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为招用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创业实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以上材料在第一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如无特殊变化,只需提供新一年度的有效纳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招用的3个以上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等材料。

2)创业资助。毕业学年起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5000元左右的一次性创业资助。

3)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最长3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为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部分给予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按用人单位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每人每月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3、支持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的网络创业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创业资助、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4、提供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多人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总额最高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都可给予财政贴息。

申请程序按照清远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清人社〔2013〕288号)执行。

高校毕业生离校前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由学校就业(创业)指导部门指导推荐和协助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送当地经办银行按程序办理。

    5、加强创业后续服务。各地人社部门的对经创业培训合格后,对真正有意愿创业的毕业生,指导其申请由小额担保贷款,给予1年左右的后续跟踪服务,优先安排其进驻当地的创业孵化基地。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要积极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孵化服务。促使一批有创业激情的毕业生通过政府提供的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资助等一系列的政策扶持和跟踪服务,成功创业,成为大学生创业的典范,力争将我市大学生创业打造成全民创业的一大亮点。

    6、鼓励孵化基地提供创业服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提供1年以上减免费创业实训场地和孵化服务的,由就业专项资金按实际孵化成功(以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为依据)户数计算,给予每户3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

  7、扶持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市每年通过创业大赛等途径遴选一批可行性和预期成功率较高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优秀创业项目,给予表彰和重点扶持。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优秀创业项目,推荐其参加省级创业大赛。

    (七)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1、引导在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各高校要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专业特点,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由就业专项资金按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照省、市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分类补贴办法执行。

2、鼓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活动。人社部门要积极推进国家和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扩大见习单位数量,加大技术类、管理类见习岗位开发力度,积极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活动。对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各承担50%。政府承担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3、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在校生积极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1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八)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1、教育部门要督促各地高校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紧紧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部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与就业的良性互动。高校要积极推进“校地合作、校产合作、校企合作”,与地方政府、产业集群或产业园区、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搭建实践育人平台。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着力加强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优化产业结构输送更多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

  2、建立和完善就业状况对高等教育的反馈机制。市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就业状况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把就业状况作为招生计划制定、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培养方案调整、班子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高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指标和高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核心指标。连续两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个别特殊专业除外),应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

    (九)加强权益维护。

1、人社部门要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现象。发现用人单位招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存在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的,发现企业存在以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除外)的,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规范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2、教育部门要督促高校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

3、人社部门认真贯彻《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清府〔2011〕83号),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要把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纳入重要日程,摆在突出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制定具体分工方案,将责任分解到各个部门,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把责任层层分解,切实抓好落实。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按照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提高实效的原则,抓紧制订和完善各项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市政府将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市政府每年对各地、各部门、各高校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落实不力的要追究责任。

    (十一)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要利用多种载体和形式,大力宣传新时期就业方针、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国家和省的就业形势,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在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就业导向。要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将个人理想融入实现中国梦伟大进程,到城乡基层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三、有关补贴的申请程序及申请材料要求

上述所涉及的各项补贴,若文中对申领程序和申请材料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规定执行;若文中没有规定申领程序的,包括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临时生活补贴、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创业资助、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创业孵化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见习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补贴,按照《清远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清财社〔2013〕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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