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超级管理员访问量:-发布时间:2008-12-10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积极实施扩大就业政策。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二)加快优化就业结构。各级政府要根据产业转移的布局和需要,加快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大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由劳力型向技能型转变,鼓励就近就地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我市产业升级和转移规划,制订劳动力转移的具体实施方案,市劳动保障局、公安局要制定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快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市劳动保障局和市人事局要根据省制订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资源整合的具体方案进行资源整合,并指导各县(市、区)整合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资源,组建区域性、综合性、公益性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良好的公共就业服务。

(四)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本辖区内促进就业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创业培训和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等指标纳入政府考核目标,依法加强监督考核。

(五)建立就业工作激励机制。各级政府每年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加强失业调控。各级要抓紧研究制订并完善本地区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加强失业预警制度建设,提高预防失业和失业调控工作水平。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新办法。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政策衔接。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2006〕81号)的各项扶持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原有的《再就业优惠证》相关信息在《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启动使用,劳动者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广东省户籍劳动者异地就业的,经就业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二)税收优惠。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的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本意见所称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及我省相关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三)规费减免。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国发〔2008〕5号文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小额担保贷款。县级以上政府设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建立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政策性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经办银行回收小额担保贷款,市政府将把各县(市、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经办银行可根据国发〔2008〕5号文精神,将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本省登记失业人员达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或在职职工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本省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额度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并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服务。

(五)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广东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规定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广东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各级要设立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三、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通过政府引导、多方投资的办法,分别在市和高新区各建立1个创业孵化基地,综合运用收费、场租、电价等优惠政策,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予以支持。创业项目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20户和从业人员200人以上。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确保资金到位,并按省政府的计划要求建成和投入使用。

(二)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2008年-2012年力争每年扶持4000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创业培训合格并成功创业,带动就业2万人左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办理工商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规费;凡与招用的本市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险种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我市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规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鼓励青年创业。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每年组织300至600名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青年开展创业培训,力争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创业成功率达50%以上。对在带动就业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而且是我市户籍的45周岁以下的初次创业青年或二次创业青年企业家,经评选,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并奖励2万元,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优化创业服务。各地要在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跟踪扶持等服务,实现“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四、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机制

(一)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工程,认真抓好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村青年劳动力、退役士兵、大中专毕业生等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实施“一户一技能”计划,针对各类劳动力分类开展技能培训,将普惠制政策落到实处。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力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大力开展订单式、校企合作培训模式,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08-2012年,力争劳动预备制、转移就业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等30万人(次)。到2012年底,力争使全市技能劳动者占非农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4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劳动者的比重达到25%以上。

(二)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发展技工教育,把市高级技工学校建设成为集技工教育、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技师工作站于一体的省级示范性技工学校,以带动全市技工学校的快速发展,到2012年,力争全市技工学校在校生规模达到3万人,年培训规模达到5万人次。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一批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建成年培训2万人(次)以上的远程职业培训平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加快建立全市职业资格查询服务系统。

(三)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通过加大财政预算安排、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社会资助等多种渠道,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继续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粤发〔2006〕21号)的精神,将不低于30%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含技工教育)。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并列入成本列支的教育经费,各级政府统筹其中的0.5个百分点,用于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均衡发展。

五、进一步完善面向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机制

(一)明确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和认定程序,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确定。

(二)实行特殊技能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1次以上免费的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在培训期间可申请生活补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制订,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险种及应缴费额度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实施公益性岗位援助。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应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凡属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需由劳动保障部门加具安置审核意见后,到人事部门办理进人指标手续;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办理。

(五)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动机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和社区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两次的,从次月起民政部门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

六、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一)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市、县级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维护经费及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务招聘会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二)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各级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特别要做好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常住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调查、统计全市就业与失业状况,并予以公布,积极研究制定我市《社会保障卡》制度,为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就业服务凭证管理机制。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全市实行统一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向劳动者免费发放,作为记载劳动者就业、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技能等级、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签定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信息的凭证。各级政府要将失业统计、劳动力抽样调查和印制《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七、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事关发展全局的“民心工程”来抓,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把城镇新增就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控制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完善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部门职能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把促进就业政策宣传到广大职工群众和用人单位,营造全社会支持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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