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的实施方案

来源:培训教育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7-13


为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更好地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2013〕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企业所有技能岗位职工至少接受一次技能提升培训。到2017年,引进、培育一批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在清远落户办学,新增院校在校生规模达10万人;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读全日制学生均能享受减免费职业技术教育;全市技能劳动者中中级以上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70%,其中高级技能人才比例达到25%,转移劳动力在二、三产业稳定就业率达到85%以上;所有高技院校全面实行校企合作双制办学;建立2个技能大师工作站(所);培育行业协会、学会建立15所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开发10个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创建6个省级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培养高级技师200名,技师600名;组织城乡劳动者参加免费创业培训2万人。

    二、组织措施

    (一)推动技能提升培训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制订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实施细则,将城乡劳动者纳入技能培训财政补贴范围,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和技能再提升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重点依托技工、职业院校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对企业在岗职工,鼓励其参加院校、培训机构或企业组织的技能提升培训,重点加强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的技能培训;对高校、技工、职业院校毕业生,重点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鼓励和引导其参加适应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并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把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核发特殊工种上岗证的依据,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不能核发相应特殊工种上岗证,规范特殊工种上岗证的核发和复审工作,有关职能部门每年要对发证的特殊行业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取得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发放上岗证的,予以纠正。

大力推进创业(SYB)培训,对有创业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创业培训,试点“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产业对接”等创新培训模式。

   (二) 提供适应转型升级需要的各类技能培训。完善培训需求监测系统,依托各大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进入园区100人以上的企业进行技能劳动者培训需求监测,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技能劳动者的统计、分析、预测和评估工作,结合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等重点产业的发展需求,充分发挥财政补贴等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企业、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提供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项目,引导劳动者选择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培训项目。通过建立健全技能培训与产业发展对接机制,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适应现代服务业、家庭和社会服务需求的技能劳动者,打造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技能、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扩大先进制造业发展急需技能实用人才的规模,大力培养符合优势传统产业发展方向的技能人才。 
  (三) 落实劳动者技能提升激励机制。取得高级工、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在职称评定、工资定级、招考录用相关岗位等方面分别与大专、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实施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聘员和职工中推动落实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制度。引导企业建立职工技能等级与晋升、薪酬待遇、企业年金分配挂钩的激励制度。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高技能人才,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扶持的100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技能人才补贴试点。即从2013年1月1日起经上述企业培养、引进并已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交社会保险满1年的新增高技能人才,由企业参保地市、县(市、区)财政给予一次性高技能人才补贴。补贴标准:高级技师每人3000元;技师每人1200元;高级工每人500元。所需资金在人才发展专项基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和财政部门制定。

    (四) 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实施“技能更新行动”,保证企业职工每年享有80小时以上的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企业员工持资格证上岗率达60%以上。鼓励大型企业及其他有条件的企业依托本单位资源为职工开展技能培训。对不具备条件开展自主培训的企业,应委托院校、有关组织、机构或企业为职工提供培训。规模以上企业要大力培养首席技师和培训师,并且要与技工院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开展双元制、学徒制培训。推动企业与行业协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社会培训资源合作,引进知名品牌的职业培训学院,构建紧密联系的职业培训联盟。制订技能劳动者培养计划,协助承担技能培训组织工作。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考评机制,将企业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范围。 

(五) 加快提升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需求,优化全市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布局结构,依托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示范基地(清远)引进一批办学实力强的职业(技工)院校。各地要积极利用民间资本兴办技工学校。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保持并发展现有优势专业和传统产业专业,结合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区域经济布局,重点建设面向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专业和一批特色品牌专业。每个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要建设3-5个省级示范专业。加强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职工待遇水平,鼓励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聘请不低于专职教师人数10%的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优胜者担任兼职教师,采取到校进行实训指导和在岗实习指导的方式提高学生技能。市财政每年要安排资金用于开展技能大赛或技能选拔赛,发掘技能型人才。引导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由注重学制教育向学制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重转变,2017年底前实现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全日制职业技术教育规模与技能培训规模大致相当。大力推进校企双制办学,重点扶持招生即招工的全日制双制班和招工即招生的在职双制班,面向初高中毕业生开展中高级(等)技工、职业教育,面向企业在岗职工开展弹性学制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推进校园对接产业园区工作,鼓励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清远市技师学院、清远市职业技术学校、清远工贸职业技术学校、广东省南华技工学校(英德)、连州技工学校等技工院校、职业学校与云龙工业园区、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园、英德华侨工业园区、连州民族工业园共建实训基地,实现“工学结合,无缝对接”。

    (六) 创新职业开发和技能评价体系。加快构建“政府统筹、标准统一、多元评价、规范通用”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职能要向统一职业标准、规范考务管理、提供职业能力开发评价公共服务转变,技能鉴定具体事务逐步向社会转移,鼓励行业和社会组织建立技能鉴定专业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或产业转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指导行业建立技能委员会,承接人力资源开发评价公共事务,政府以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给予扶持。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与政府技能等级评价制度对接机制,构建适应产业发展、企业需求的技能评价工作体系。鼓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组织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对经鉴定符合条件的职工,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鼓励有条件的行业、企业承担职业(工种)标准和题库开发,每成功开发一个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的在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适当补贴。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企业生产一线职工,经企业推荐,鉴定专家评审,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建立“技能储蓄”制度,利用人力资源职业开发评价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对职工在不同时期、不同企业、不同培训阶段取得的技能鉴定成绩予以记存,累计达到职业资格要求的,发放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评价证书。充实我市考评员队伍,扩大职业技能鉴定覆盖面,确保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每年举办培训规模在100人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班,市财政每年在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培训经费。

(七) 优化职业发展服务平台。进一步优化职业发展服务平台,及时更新人力资源信息库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录入全省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开发全市统一创业培训实名制管理系统。建立产业园区和重点行业、企业技能劳动者需求信息库,定期发布区域产业信息和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积极组织园区和企业举办技能劳动者招聘会,吸引各类人才就业;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区)、街(镇)和重点产业园区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设以社会保障卡为核心,集网站、3G自助终端等多种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于一体的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重点加强建设村居和产业园区工作平台。

    (八) 开辟技能人才入户、就医,子女就读绿色通道。对于符合积分制入户政策且具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按照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的办法,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审批入户,提高工作效能,在就业地城镇申请入户,使技能人才更好地享受各项公共服务。对于引进的具有特殊专长、可以推动重大技术改造和带来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其配偶可随调,父母、子女可随迁。其随迁子女按就近从优原则,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就读,享受本行政区域学生就读的同等待遇。

(九) 建立高技能人才服务平台。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进程,积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和能工巧匠在技术创新、技术交流、技能攻关等方面的带动和辐射作用。依托企业、行业研发中心、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立“技能大师工作站(所)”,将技术技能攻关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基本功能有效融合,为高端技能人才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有效的服务平台。对认定技能大师工作站(所)的,由市财政在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适当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的重要意义,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把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作为促进产业升级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统一部署,扎实推进。 
  (二)加大资金投入。市县财政要逐步加大对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技工(职业)教育和品牌专业建设、校企合作、职业培训联盟、职业技能竞赛、职业开发评价、品牌培训项目、技能劳动者创业以及相应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逐步建立技能人才资金补贴和奖励机制。同时,实施城市教育费附加优先用于中等职业教育和技工教育政策,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技工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

(三)企业要加大对技能培训的投入。按照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要求,企业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制订年度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使用计划,重点用于企业生产岗位所需的技能培训、企业职工一专多能培训、执行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持证上岗培训、技能人才管理工作岗位培训等。对未按要求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或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市、县(市、区)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依法对其职业教育培训经费实行统筹,由企业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5%上缴当地财政,作为本地区提升劳动者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确保培训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舆论引导,创造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大技能培训政策的宣传力度,深入高新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政策宣讲和解释,运用媒体、网络等宣传渠道扩大政策覆盖面。大力开展企业家课堂交流等活动,引导企业家树立技能为本的发展理念。加强舆论引导,及时总结推广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工作中的新鲜经验,树立高技能人才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技能人才、鼓励创新创造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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