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清财社〔2013〕18号

来源:超级管理员访问量:-发布时间:2014-07-22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以下简称4号文)和《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清发〔2012〕2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投入。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补助


资金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

    二、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一)市和县(市、区)就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1. 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各地的就业专项资金;

2. 当地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3. 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4. 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二)资金使用范围:1. 中央财政补助的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1)职业介绍补贴;

(2)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3)社会保险补贴;

(4)岗位补贴;

(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6)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补贴;

(7)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8)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即用于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给予的补助。

    2. 省财政补助的就业专项资金除可以用于上述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支出外,还可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1)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2)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3)创业补贴(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创业资助、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孵化社保补贴);

(4)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即公共实训平台、家庭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相关设施及信息网络建设(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及开发应用支出、人力资源数据库建设以及信息联网和运行维护支出);

     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由省单独下达,必须单独预算,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互相调剂使用。

(5)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促进就业创业支出;

    3. 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除可以用于上述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支出外,还可以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自主创业的创业补助;

(2) 自主创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的支出;

(3)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促进就业创业支出。

    4. 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可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1)职业介绍补贴;

(2)职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3)社会保险补贴;

(4)岗位补贴;

(5)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6)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各地就业专项资金安排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额度不足的,再由失业保险基金补充)。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适用对象范围为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我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人员和单位。

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设备购置经费补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经费补助,从2011年12月31日起,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不再发生新增支出。

    三、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会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促进就业和扶持创业工作任务,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下达资金计划,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 职业介绍补贴。

1. 补贴对象:

(1)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我市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

(2) 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3) 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

上述三类机构以下统称“职业介绍机构”。

2. 补贴条件:职业介绍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含毕业离校后毕业年度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下同)提供免费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咨询等就业服务,并实现成功就业的。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在我市就业的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3. 补贴标准。职业介绍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就业困难人员为400元/人;

(2)其他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为200元/人。

4. 申报程序: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季或按年申报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介绍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本人签名的花名册、接受就业服务人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应届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以及劳动合同、或3个月以上(含3个月)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凭证、或社保缴纳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记录、或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职业介绍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5. 限制规定: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介绍雇佣制家庭服务人员不能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二) 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1. 补贴对象:

(1)就业困难人员;

(2)登记失业人员;

(3)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4)城乡新成长劳动力(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除外);

(5)在岗职工。

上述人员,以下统称五类人员。

2. 补贴条件:

五类人员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证书)或取得更高一个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可按规定申请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3. 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

 培训鉴定信息资料要按规定录入全省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信息系统。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照省、市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分类补贴办法执行。

本省劳动力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先从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列支,不足部分再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外省在粤务工人员的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从中央补助各地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4. 限制规定: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1.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2)补贴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主创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本人同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毕业年度是指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应届毕业生是指毕业当年的7月始至次年6月止)。

(3)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部分给予补贴。

(4)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季拨付。

(5)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女50岁,男60岁)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6)申请程序: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用人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第一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用人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2. 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3)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实际缴费数额的2/3。

(4)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季拨付。

(5)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6)申请程序: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申请材料应附: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本人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以上材料在灵活就业人员第一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只需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本人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3.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小型微型企业。

(2)补贴条件: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小型微型企业)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部分给予补贴。

(4)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季拨付。

(5)补贴期限: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6)申请程序:有关申请材料及程序按照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执行。

    4. 自主创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且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特征,对于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根据创业者本人的申请,按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给予3年社会保险补贴或按照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但只能对其中一种方式给予补贴。

    (四)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2)补贴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岗位补贴。

自主创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同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不含“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等财政以安排补助或通过财政经费购买服务的岗位),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

(3)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每人每月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4)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5)申请程序:用人单位招用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属于毕业离校的高校毕业生的还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属于在校的毕业年度高校生可用学生证或学校开具的身份证明替代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季度为享受补贴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以上材料在第一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上季度为享受补贴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和享受补贴人员签名。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求职补贴。

1. 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3)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各承担50%。

(4)补贴方式: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按月发放给见习者本人,政府支付的部分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次性申请拨付。

(5)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6)申请程序: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见习单位银行基本帐户。

申请材料应附:见习人员花名册,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明细账(单)、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2. 求职补贴。

(1)补贴对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经所在高校提供不少于3次的就业应聘机会,在毕业年度5月1日前仍未实现就业的(升学、出国、参军、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以及暂无就业意愿、无正当理由放弃学校提供的就业岗位或应聘机会的除外)。

(3)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每人500元的补贴。

(4)申请程序: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向学校提交求职补贴申请,由所在高校组织初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由高校在当年 5月 20日前,集中向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高校银行基本账户,由高校将补贴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申请材料应附:申请求职补贴人员花名册、高校毕业生本人签名的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和家庭困难证明复印件、公示材料原件、高校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六)临时生活补贴。

1.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2)补贴条件:农村户籍的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培训合格。

(3)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500元的临时生活补贴。

(4)申请程序: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申请材料应附: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初高中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城市家庭学员还要提供低保家庭证明或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2. 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应届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

(3)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4)补贴期限: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

(5)申请程序: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申请材料应附:应届高校毕业生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贫困家庭的证明材料(低保证明、扶贫卡或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6)限制规定:应届高校毕业生在领取临时生活补贴期间实现就业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3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应当终止领取。

    (七)创业补贴。

1. 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

(2)补贴条件: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参加由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3)补贴标准: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4)申请程序:定点机构组织创业培训,应在开班前将开班申请、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申请,经批准同意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培训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定点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申请材料应附:创业培训学员本人签名的花名册,创业培训学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属于在校生的可用学生证或学校开具的身份证明替代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同意开班批复意见,定点培训(实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2. 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

(2)补贴条件:对参加创业培训(实训)合格的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后续服务,学员经后续扶持并在1年内成功创业(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

(3)补贴标准:根据成功创业人数等因素,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专项用于提供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和跟踪服务等。

(4)申请程序:定点培训机构在提供后续服务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定点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申请材料应附:创业成功学员居民身份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协议书,每个月跟踪回访或提供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和跟踪服务等后续服务的台账,定点培训(实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3. 创业资助。

(1)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并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其正常经营时间可以跨到毕业年度的第二年),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补贴标准:给予(法人代表)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4)申请程序: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在成功创业6个月以后凭有关材料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入创业实体银行基本账户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申请材料应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有效纳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创业实体银行基本账户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补助,标准为应享受期限剩余月数乘以当年失业保险金月领取标准,补助资金从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申领条件、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按照创业资助执行。同时,申请人申请材料需附上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本人应享受期限中未领取部分的失业保险金金额的证明。

4. 创业孵化补贴。

(1)补贴对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2)补贴条件: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1年以上的减免费创业实训场地和孵化服务。

(3)补贴标准:按实际孵化成功(以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为依据)户数计算,每户3000元,每一户只能享受一次。

创业孵化补贴专项用于补贴孵化基地场地租金、日常管理费用以及为创业者提供的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和相关后续跟踪服务等费用。

    (4)申请程序:创业孵化基地凭有关申请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创业孵化基地银行基本账户。申请材料应附: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1年以上相关减免费的证明材料,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创业孵化基地银行基本账户。

(5)限制规定:创业孵化补贴与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只能享受其中之一项。

5. 创业孵化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合法实体)。

(2)补贴条件:经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并正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的。

    (3)补贴标准:以搬出基地时与该企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职工名单应在搬出基地时报至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为基数,按企业(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一次性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

    (4)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

(5)申领程序:具体申领程序参照社会保险补贴执行。

    (6)限制规定:已按前列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1. 担保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筹集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保持在一定的规模以上。担保基金应专户储存在经办银行开设的担保基金专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担保基金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2. 贷款额度。

 本市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 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实现自主创业,含以下四种形式:

(1)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登记手续为依据);

(2)承包土地、山林、鱼塘等实现创业的(以承包合同为依据);

(3)公司+农户形式实现创业的(以供销合同为依据);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以组织章程为依据,可按联保形式放贷)。

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一是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企业标准;二是当年新招用本市户籍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 贷款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借款人(个人)从事微利项目(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均可纳入微利项目)的,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的小企业属微利项目且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的给予全额贴息、超过50万元(不含)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4. 小额担保贷款的其他规定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1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

 县级以上就业专项资金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综合服务场所(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实训平台、家庭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的相关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及开发应用支出、人力资源数据库建设以及信息联网和运行维护支出)。

 扶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预算,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和普法宣传等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按照每年120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补贴。

    《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就业失业监测、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表彰、创业师资培养、创业项目库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和成果展示、国家和省市组织的专项公共就业服务(含现场招聘会)以及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等支出可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经认定的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区)、国家级和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全国“千户百强”和省“百户十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或服务品牌、省就业考评优秀等级的市(单位),由省级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下拨。

    五、预决算管理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

 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和拨款申请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将拨款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帐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分级管理

    省属和中央、部队驻粤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可享受的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省级财政在分配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时一并予以考虑。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省属和中央、部队驻粤企业(单位)排除在外。

    七、监督管理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估机制。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帐,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确保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八、其他事项

已按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政策的对象不得重复享受本通知所列同类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补助各地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按《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的规定执行;省财政补助各地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按《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贴对象、标准和申领程序按本通知执行。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就业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