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

来源:王唯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7-13

人社厅函〔2015〕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全面深入推进《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进一步普及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增强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知法遵法守法意识,依法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我部定于2015年4月中旬至6月中旬在全国范围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此次集中宣传活动的主题是推进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内容

  1、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各项规定;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各项政策规定;

  3、依法参保缴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工作流程;

  4、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

  5、推进建筑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建筑业职工权益的先进典型。

  二、宣传形式

  (一)创新宣传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集中宣传活动期间,各地要结合实际,将传统媒体和现代数字媒体有机结合起来,在继续发挥好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宣传作用,进一步做好现场宣传咨询、印发宣传手册、海报宣传等宣传活动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前网络、电信等数字媒体广泛普及的有利条件,通过公益广告、公益短信、开通微博等宣传形式,全方位、多维体开展工伤保险宣传活动。(宣传活动推荐用语见附件1)

  部工伤保险司和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推出“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该公众号的主要内容为宣传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知识;回应网络热点问题;工伤案例解读;宣传工伤预防知识;转发各大媒体关于工伤保险的新闻报道;及时报道各地集中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各地工伤保险优秀宣传材料展播等。在集中宣传活动期间,将每天关注和收集各地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情况,每周定期向所有关注用户推送一组(条)工伤保险工作信息,建立工伤保险宣传的长效机制。请各地积极配合组织职工关注“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

  (二)组织工伤保险知识微信竞答活动。为宣传普及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的社会知晓度,部工伤保险司与中国劳动保障报社在集中宣传活动期间将利用“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开展面向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农民工和广大群众的“工伤保险知识微信竞答”活动。为吸引更多社会公众参与答题,关注工伤保险,将采取“微信抢红包”的形式对部分全部答对的人员进行奖励。(参与答题方式见附件2)

  (三)做好集中宣传日活动。各地可结合实际,在4月底至5月上中旬选择至少一个工作日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也可根据需要,针对重点人群举办专题讲座、政策咨询等宣传活动,形成一定的宣传声势。今年各地要将建筑施工企业作为重点宣传对象,通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切实促进其参加工伤保险。为便于各地宣传工作的开展,我部工伤保险司委托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编印了以建筑业农民工为主要发放对象的工伤保险宣传手册和宣传画,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免费赠送部分宣传手册和宣传画,请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做好组织征订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一是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主阵地作用,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确保积极健康的舆论导向;二是要深入浅出,利用各种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将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到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三是切实组织好“工伤保险知识微信竞答”活动,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将微信竞答活动通知到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要积极组织和鼓励农民工参加微信竞答活动。开展微信竞答活动期间,部工伤保险司和中国劳动保障报社将定期在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和“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上更新各地参与答题情况。

  (二)发挥好工伤预防试点城市的宣传示范引领作用。部里已经确定的50个工伤预防试点城市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做好工伤保险宣传工作。各地在制定集中宣传方案时,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支持配合,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在创新宣传形式方面,可充分利用工伤预防试点城市的有利条件,积极鼓励试点城市探索创新宣传方式,摸索经验,不断完善,发挥试点城市的先行示范引导作用,努力开创工伤保险宣传工作的新局面。

  (三)做好集中宣传活动总结工作。今年的集中宣传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对宣传活动的组织安排、宣传形式、宣传效果等进行认真总结,有关情况连同活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和下一步意见建议,请于7月10日前报送部工伤保险司。

  联系人:徐文磊 王亚明

  电话:010-84207264 84208264

  传真:010-84208266

  邮箱:xuwenlei@mohrss.gov.c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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