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人发[2004]136号
市直各统发工资单位:
我市自从2000年10月开始统发工资以来,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得到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好评。工资统发加强了市直机关财政资金管理和工资管理,既有效防止财政资金被占用,又能保证个人经费足额、及时发到个人手中,同时有效监控人员编制的执行,堵塞利用空编多要经费的漏洞,防止各单位随意增员,强化了编制管理,减少工资发放的中间环节,减轻了部门、单位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随着统发单位范围的扩大,纳入统发人员的增加,随之而来的问题就越来越多,为了规范管理,保证工资发放的准确性,加强对《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实行由银行统一发放的实施意见》(清财文[2000]29号)的执行力度,现就有关注意事项重申如下:
1、增加人员纳入统发的。由编办下发编制使用通知书,到人事局工资科核对工资标准,开出工资介绍信,然后报财政局增加纳入统发指标,指标下达后录入个人工资信息。
2、减少人员统发的。由原单位到编办核减编制,并在每月25日前报《停发工资名册表》到人事局工资科,核减工资。
3、在职人员转离、退休人员的。由单位到编办核减人员后办好有关退休审批手续,将《离退休审批表》报一份到人事局工资科。
4、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变动的。在每月25日前到人事局工资科审核有关变动情况。
5、各统发单位的增减人员和增减工资必须当月办理,以保证工资发放的准确性。若单位不及时上报调出、离退休、刑事拘留、死亡等人员变动或病(事)假、受行政处分、立案审查、独生费到期等原因需扣发工资的,对财政资金造成损失的,财政局将从有关单位的公用经费中扣除所受的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凡属超编增加的人员,一律不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对单位有因飞来峡撤区安置人员还没有纳入统发的,在单位有空编的情况下,应优先安排纳入统发。
7、由于统发工资的数据库是根据各单位采集的基础数据自动生成的,因此对个人所发工资和离退休费有异议的,应向单位人事部门查询。
清远市人事局
清远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