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综合规划和政策法规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11-07

    2015年11月2日,市政府印发《清远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就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具体意见。清远市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可申请最高3万元创业补贴,还有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优惠等你拿;由政府部门出资开发或购买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应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就业困难人员;2016年-2018年,市财政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少于1000万市级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就业创业方面的支出……

1、鼓励小微企业带动就业 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可申请最高3万元创业补贴

  《意见》指出,要大力推进就业优先战略,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带动就业,初创企业(意见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凭①创业者身份证;②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③税务登记证;④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以上四个条件齐全后,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2、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初创企业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

  《意见》表示,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劳动者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3、加快创建创业孵化基地 对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由市按每个3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意见》要求,要加快创建创业孵化基地。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促进帮扶大学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及其他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重要载体,加快创建市、县(市、区)两级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创业孵化基地。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引导社会力量和政府共同建设综合性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专业化的创业服务。符合条件并与所在地县级及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们签订协议的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大力提升孵化基地运作水平,对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由市按每个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争取省市共建区域性(专业性)创业孵化基地(公共创业服务平台),支持具有区域特色的创业项目入场,发展成片区式、招牌式行业。

  《意见》还要求,对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初创企业进行租金补贴,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4000元(每年实际支付租金不足4000元的按实际支付租金额度给予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4、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资助 创办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意见》规定,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2500元。

  《意见》还要求要落实一次性创业资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

5、多渠道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 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社保的,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记者梳理《意见》发现,我市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完善工资待遇向基层倾斜机制。在全市县以下机关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建立乡镇工作补贴制度。稳步推进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承担见习补贴。

6、大力援助就业困难人员 政府部门出资开发或购买的公益性岗位,按不低于40%比例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意见》非常关注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问题,要求将退役士兵、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完善灵活就业认定等相关政策规定。制订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规范申报管理程序,由政府部门出资开发或购买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市政与治安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与环境维护、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应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大力推进充分就业社区(村居)建设,重点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7、保证资金投入 2016年-2018年市财政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少于1000万市级专项资金

  《意见》强调,要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责任,保障资金投入。在充分使用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同时,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创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相关资金。2016年-2018年,市财政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少于1000万市级专项资金,统筹用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设立创业引导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公益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及工作经费等就业创业方面的支出。加强就业创业资金的规范管理,强化预算执行和监督,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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