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人才公寓管理,现将《清远市企业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人才公寓管理工作由市人社局具体负责。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7年8月24日
清远市企业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为满足清远市人才创新创业的居住需求,不断营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生活环境,实现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人才公寓”是指清远市人民政府集中统筹、专项用于解决人才居住的短期过渡性周转公寓。
第二条 按照“资源统筹、平台运作、供房为主、免收租金”的原则进行契约式居住管理,具体采用“两定”(定楼、定人)、两限(限居、限期)的办法实施。
第三条 市人社局负责对人才需求住房调查分析、人才公寓资金测算和分配管理等工作,并统一向供房方进行租赁和支付租金。人才公寓的租金支出纳入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统筹。
第二章 入住条件
第四条 入住范围是:在我市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个人(含配偶)在市区没有购买住房或未享受人才住房优惠政策且急需解决住房的紧缺适用人才。具体对象包括:
1.获省级以上人才称号人员;
2.获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人员;
3.市紧缺适用一至六类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和高级技师;
4.经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5.由高新区管委会、企业、行业协会推荐或个人自荐,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的人员。
第五条 优先保障来清工作的院士、获国家或省级人才称号的人才以及国家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市重点扶持企业和创新投入大、创业潜力强、创新创业后劲足企业的人才的居住需求。
第三章 居住申请
第六条 人才公寓原则上按一人一间安排,建筑面积50-60平方米。带有直系亲属或属于同一人才团队的,可申请建筑面积80-120平方米公寓。公寓具体配置标准由市人社局与供房方视实际房源确定。
第七条 入住公寓年限最长3年(指申请人获批准入住之日起连续居住3年),因科研项目周期或相关工作原因确需继续居住的,经市人社局同意后可延长居住一次,延长时间最长2年。
第八条 入住公寓需由用人单位向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原因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书、《清远市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含电子文档);
2.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按本办法第四条明确的具体对象条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市人社局受理用人单位的申请,每季度集中审核一次,根据申请情况拟定入住对象的公寓地址、楼层房号,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才办审批。特殊情况的可即申请、即受理、即审批。
第十条 入住对象一经确认房号,由供房方与入住对象签订居住协议并交付公寓钥匙。
第十一条 入住对象入住前签订入住承诺书并自觉遵守相关协议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房源供应紧张时,一般采取轮候排队方法,按先后次序报批入住。
第四章 居住管理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按照“只租不售、周转居住”的原则,免租金提供人才居住。公寓物业管理及水、电、网络等费用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一并统筹。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每年应为高层次人才引进预留一定的房源。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入住率不足60%时,可适当放宽入住条件。
第十六条 市人社局每年对供房方供应的人才公寓按标准进行验收、造册登记,并与供房方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协议》。
第十七条 入住对象在居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安排居住:
1.入住对象所在单位或个人已自行解决住房的;
2.入住对象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3.入住对象连续三个月不居住的(特殊原因除外);
4.入住对象调离本市工作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5.入住对象自愿申请不再居住的;
6.入住对象违反居住协议的;
7.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申报入住的;
8.其它不符合居住人才公寓情形的。
入住对象与用人单位收到停止安排居住人才公寓的通知后,5天内必须将所居公寓交还供房方。拖延或拒不交还公寓的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已享受市人才安家补助相关政策人员,未全额发放完毕且符合入住条件的可申请入住,发放完毕次年起不再纳入申请范围;已入住的,安家补助发放完毕2个月内交还公寓。
第十九条 入住对象因工作单位变动、自购住房或其他原因退出居住的,入住对象与用人单位应提前1周向市人社局提出办理有关退出手续。
第二十条 入住对象因工作单位变动或工作区域调整和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居住的,入住对象与用人单位须提前2周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同意调整后与新供房方签订居住协议。
第二十一条 人才公寓出现房屋结构性问题需维修或配套设备非人为损坏需置换的,由供房方负责;人才公寓出现非房屋结构性问题但影响居住需维修的,由物业管理方负责;因入住对象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配套设备损坏需维修的,由入住对象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入住人才公寓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或居住资格,并向社会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