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即将在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也已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清人社〔2014〕300号),新规定亮点如下:
一、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增加:产前检查、妊娠合并症、并发症、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可享受生育津贴。
二、生育津贴计算方式直观:生育津贴计算方式为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其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金除以30再乘以假期天数。
三、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更加合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满一年,且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正常参保缴费的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生育保险缴费未满12个月的,在缴费满12个月后的一年内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失业、退休人员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参加生育保险的,退休后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五、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可报销: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六、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七、理顺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明确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八、生育相关医疗费用可直接记账结算:职工参保缴费满一年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凭医院诊断妊娠证明、社会保障卡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至参保所属地社保局办理选定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手续。选定医疗机构属统筹区内生育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的,所发生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直接记账结算。
九、省内生育保险缴费记录累计计算: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但需提供异地参保地社保局出具的缴费凭证。
附件:清远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简表
清远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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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1、《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2、《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清人社[2014]3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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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项目 |
享受条件 |
医院等级 |
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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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前检查(5次);2、终止妊娠3、妊娠合并症、并发症;4、放取宫内节育器;5、结扎、复通 |
1、参保缴费满一年,且正常参保缴费;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符合“三大目录”范围;符合产前检查“目录”范围 |
就诊区域 |
本地 |
异地 |
一级医疗机构 |
10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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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 |
90%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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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 |
8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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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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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项目 |
享受条件 |
计发基数 |
假期天数 |
备注 |
顺产 |
1、参保缴费满一年,且正常参保缴费;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
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金除以30再乘以假期天数 |
98 |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生育津贴直接支付给参保人 |
剖腹产 |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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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每多一婴增加)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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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月流产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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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4月流产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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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出宫内节育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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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宫内节育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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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卵管结扎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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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精管结扎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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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术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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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