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

来源:综合规划和政策法规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11-16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精神,根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贯彻实施意见如下:

一、企业申请稳定岗位补贴条件。申请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按粤人社函〔2015〕1812号文要求稳定岗位的企业。

1、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员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参加失业保险人数)。

(二)按粤人社发〔2015〕54号文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

企业范围为:一是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二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三是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四是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上述“裁员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

二、申领程序

(一)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请于2015年12月15日前向市和各县(市、区)社保局提出稳岗补贴申请,市和各县(市、区)社保局受理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报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及之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和各县(市、区)社保局提出稳岗补贴申请。

(二)市和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企业申请后,组织失业保险支持稳定企业岗位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研究,由失业保险支持稳定企业岗位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基本条件、补贴金额进行审核,并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符合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数量、类型及补贴金额。

(三)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后,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门户网站及公示栏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市和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的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后,按照基金拨付程序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同级社保局的基金支出账户,由社保局统一将补贴资金划拨到企业账户。

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补贴资金将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拨付。2015年及之后符合条件的企业,补贴资金将每年10月31日之前拨付。

三、补贴标准及资金使用

(一)补贴标准。各县(市、区)对符合申请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资金使用。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至2020年底。

(三)资金管理。稳岗补贴纳入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并凭相关资料和凭证在“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核算。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市和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人社、发改、经信、财政、社保等部门组成的失业保险支持稳定企业岗位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各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要加强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督促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市级失业保险支持稳定企业岗位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谢万成副局长任组长(详见附件3)。

(二)加大社会宣传。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传媒、信息公开等多种方式加大社会宣传,让企业了解相关政策,以便符合条件企业及时进行申请领取。

(三)强化基金管理。各地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

(四)加强跟踪监测。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门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填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发放情况》,并从2015年第四季度起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季度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发放情况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和失业保险科,联系电话及传真:3365311)。

 

       附件1清远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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