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及养老待遇发放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城乡居保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6-01-26

   

 

关于贯彻落实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

及养老待遇发放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社保局、国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及养老待遇发放指导意见》(清府办〔2015〕71号,下简称《意见》),加快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下简称征地社保资金)分配速度、保障被征地农民能及时享受养老待遇,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保障对象年龄认定

(一)《意见》实施前已预存征地社保资金,并该征地项目批次已经批复的,按每批次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日)为基准日进行认定。《意见》实施前未对具体参保人员名单进行过公示的,须按规定程序将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及个人资金分配额进行公示。

(二)《意见》实施前已预存征地社保资金,但该征地项目批次至《意见》下发时也未取得批复手续,且从资金预存日起至《意见》下发时已超出两年时间的,将该征地项目批次视同已获得批复的情况处理,按规定程序将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及个人资金分配额进行公示。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示日期为基准日进行认定。

(三)为保证征地社保资金的顺利分配,我市征地社保审核程序中具体人员名单的公示程序是前置的,为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意见》下发后发生政府征用地的,个人账户资金分配的具体人员名单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示日期为基准日进行认定,但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年龄认定仍按当批次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日)为基准日进行认定。

如该征地项目批次从资金预存日起计算超过两年时间未取得征地批复手续的,将该征地项目批次视同已获得批复的情况处理,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须重新进行公示,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示日期为基准日进行认定。

(四)《意见》实施前未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只对《意见》发文之日起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上的人员进行认定,以所在经济联合社(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初审,经所在行政村复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进行公示无异后确认。按《意见》规定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条件的,由所在经济联合社(村民小组)为单位为其进行

待遇申报。

 二、关于公用地的参保对象及资金分配

 对于征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行政村的公共用地,可由被征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行政村提出具体参保对象名单及资金分配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后按程序进行公示。具体参保对象主要包括五保、军烈属、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具体分配标准由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三、关于统筹准备金

个人分配资金划入个人账户是采取名义记账的管理方式,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的征地社保基金,由各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待遇发放。每年各县(市、区)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征地社保基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做支付情况预测分析,提前向当地政府提出资金准备金的需求,并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四、关于人均耕地面积的核定

经济联合社(村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的核定由经济联合社(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所在行政村初审,镇(街)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进行公示,公示无异后由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

五、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征地社保资金分配工作,其中征地项目已批复的要在2016年3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社保部门在2016年8月底前将参保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录入到社保信息系统,其中征地项目已批复的要在2016年4月底前完成。

(二)各县(市、区)社保部门在2016年5月底前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发放的有关工作,并从2016年6月起正式发放养老待遇,对从发文之日起就符合领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做好相关补发工作。

(三)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落实协管责任,妥善解决制约征地社保资金分配的土地征收相关问题,配合做好征地社保资金测算等相关工作,及时向人社部门提供项目征地获批信息。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 1 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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