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2015〕162号)文件精神,我局结合清远实际,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孵化基地和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月21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来函请寄:清远市人民政府机关办公大楼2号楼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邮编:511515)
二、电子邮件:qy3369515@163.com 联系电话:0763-3369515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孵化基地和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2015〕1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清远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和程序》、《清远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价和认定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附件:1、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2、政府购买创业孵化服务协议(参考文本)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1日
清远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主要功能和条件
(一)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孵化场地保障。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2.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3.商事业务代理。为孵化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4.行政公共服务。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代理功能,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5.项目展示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以创新型、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创新技术支持功能,配备相应设备或与有关公共技术支持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试制等服务。
(二)创业孵化基地应达到以下条件:
1.孵化基地运营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安全、消防、卫生、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2.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电子商务类、特色型孵化基地和高校等投资设立的非营利性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30个以上。县级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电子商务型、特色型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15个以上。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3.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和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管理服务流程规范,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支持、跟踪扶持、协助就业创业相关补贴政策落实等服务。
4.发展前景良好,有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并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具有连续滚动孵化服务的功能,孵化项目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向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经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市区范围内符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三)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基地管理或运营机构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基地生产经营场地及各经营摊位面积等证明材料;
3.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入孵企业情况等;
4.在职管理和服务人员名单;
上述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提交。
三、审核认定
(一)审核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组成审核验收组(3人以上)赴现场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验收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后再予核实;对符合条件的,验收组应提供综合审核意见并签名确认。
(二)认定
经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相应级别的创业孵化基地,按照“XX市(县)ZZ创业孵化基地”统一挂牌,并向社会通报。
经认定并和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落实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附件1
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运营管理机构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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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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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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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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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单选) |
□机关 □事业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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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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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场地提供方关系(单选) |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
服务团队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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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租用)期限(单选) |
□永久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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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供服务 (可多选) |
□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 □孵化场地保障 □商事业务代理 □行政公共服务 □项目展示对接 □创新技术支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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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基地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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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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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层级(单选) |
□县(市、区)级 □地市级 □市级示范性 |
基地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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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
投入孵化面积(平方米) |
运营时间(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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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个) |
已入驻创业实体数(个) |
入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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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内创业人员所办实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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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创业实体数(户) |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创业实体数(户) |
近2年在孵创业实体年均数量(户) |
近2年年均带动就业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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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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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或推荐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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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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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可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调整完善。
2.入驻率=(已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100%
清远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价和认定程序
市按照“优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组织评审认定一批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一、基本条件
(一)被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已具备孵化场地保障、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商事业务代理、行政公共服务、项目展示对接等主要功能。
(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
(三)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农业型面积不少于45亩,以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新型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四)创业实体入住率达到60%以上,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年均不少于20户,提供的就业岗位近2年年均不少于100个,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
(五)孵化基地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
(六)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二、运营评价
以“突出绩效、强化示范”为导向作为评价要点,组织有关专业工作人员(专家)针对以下方面提出评价意见。
(一)基地管理
主要评价: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完善程度与落实情况;孵化基地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二)服务能力
主要评价:孵化场地面积与可容纳创业实体情况;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占孵化基地可容纳创业实体总数的比例;孵化基地签约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创业导师队伍情况;协助在孵创业实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情况。
(三)孵化效果
主要评价:孵化成功率;孵化基地滚动孵化水平;在孵创业实体的产值情况。
(四)社会贡献
主要评价:在孵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人数情况;孵化成功典型;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的管理服务措施。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
符合基本条件的孵化基地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接受申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部门审核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有关申报材料如下:
1.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推荐函;
2.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3.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绩效情况说明(含基地管理、服务能力、孵化效果、社会贡献等方面的情况);
4.创业孵化基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经营主体资格证明。
上述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提交。
(二)审核评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组织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方式,形成孵化基地运营评价结果,并在组织开展实地复核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拟认定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名单。
(三)认定公布
对拟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在市级媒体(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行文批复,认定为“清远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牌,按规定落实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四)其他
凡被认定满3个自然年的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进行复评。在基地被认定后第三个自然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将组织复评。复评合格的,3年内保留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复评不合格或不参加复评的,取消其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附件1
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运营管理机构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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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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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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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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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单选) |
□机关 □事业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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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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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场地提供方关系(单选) |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
服务团队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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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租用)期限(单选) |
□永久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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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供服务 (可多选) |
□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 □孵化场地保障 □商事业务代理 □行政公共服务 □项目展示对接 □创新技术支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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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基地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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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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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层级(单选) |
□县(市、区)级 □地市级 □市级示范性 |
基地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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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
投入孵化面积(平方米) |
运营时间(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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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个) |
已入驻创业实体数(个) |
入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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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内创业人员所办实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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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创业实体数(户) |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创业实体数(户) |
近2年在孵创业实体年均数量(户) |
近2年年均带动就业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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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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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或推荐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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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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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可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调整完善。
2.入驻率=(已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100%
附件2
政府购买创业孵化服务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
乙方: 创业孵化基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培育、规范、引导、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发展,促进高校毕业生和小微企业创办者成功创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服务协议。
一、内容
乙方为符合政府创业政策扶持对象提供 平方米的创业场地和创业培训、开业指导、融资支持、 、 等创业孵化服务,在孵企业规模达到 户,孵化成功率达到 %以上。甲方按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补贴。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规定为符合政策扶持对象提供经营场所和创业孵化服务。
2.乙方按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后,甲方应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创业孵化、一次性奖补等资金补贴。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为符合政府创业政策扶持对象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2.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孵化企业的创业扶助资金和各项优惠政策。
3.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能力测评、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创业项目推荐、技能培训、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等服务。
4.建立经营管理和技术开发专业队伍,扶持孵化企业发展,改善扩大孵化企业规模。
5.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6.乙方按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后,有权按规定获取创业培训、创业孵化、一次性奖补等资金补贴。
四、终止和违约责任
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如甲方违约,乙方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如乙方违约,甲方可视情况解除服务协议。
五、其他
本协议有效期 年,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乙方:创业孵化基地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