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企业高端核心技术和技能人才认定实施细则

来源:人才开发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6-08-10

清人才发〔2016〕7号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紧缺适用人才的若干规定》(清发〔2012〕27号),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对企业高端核心技术和技能人才(属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第六类人才系列)评价条件作调整细化。具体细则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企业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特殊专长、可以推动重大技术改造和带来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端核心技术或技能人才。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2.在清远市企业工作,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在申报企业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

(二)资格条件

申报清远市企业高端核心技术或技能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荣誉或奖项的。

2.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开展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奖项及相当等级成果的;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或相当等级成果的。

3.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或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由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推荐的。

4.获得1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或1项以上软件著作权的。

5.创建省级大师工作室的。

6.具有技师及以上资格,参与企业重大技改项目获市级及以上奖项的。

7.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办”)分配荐才名额进行推荐的。

三、推荐申报与认定程序

原则上,每季度各开展一次认定(审定)工作。推荐申报需按《关于开展清远市紧缺适用人才认定和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清组通〔2013〕19号)要求报送资料,接受随时申报。其中:

(一)上述资格条件第1—6项的,先由人才所在企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申报,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提交市人才认定委员会认定后经市人才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人才认定委员会组成以专家人才为主体。

(二)上述资格条件第7项的,先由获分配荐才名额的企业按“不唯学历、不唯职称”原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申报(需附企业推荐说明),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资料审核汇总后,提交市人才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相关待遇

  经审批后,申报人享受清发〔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第六类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待遇。

  五、附则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清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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