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公寓建设方案

来源:人才开发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6-08-10

 

清人才发〔2016〕6号

 

根据《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清发〔2012〕26号)、《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紧缺适用人才的若干规定》(清发〔2012〕27号)和《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清发〔2015〕2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人才引进机制,切实解决来清创业就业的高层次人才以及企业高端核心人才的住房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以服务人才短期居住为目的,根据我市现有人才需求今年建成人才公寓70套,总面积约为4500㎡,计划到2020年实现建成400套人才公寓的目标。

二、建设要求

人才公寓选址应以交通便利、生活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环境相对较好的北江以南中心城区地段为主要建设地,在此范围内选择各项配套服务相对成熟的小区,集中购买一幢或同一小区多幢多套的商品房或公寓作为人才公寓。

人才公寓大部分以小户型为主,每套40—120平方米,对大户型房屋可通过改建形式达到建设小户型目的,公寓室内普通装修,配有基本生活设施和家电设备,达到“拎包入住”的标准。

三、建设方式

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结合我市商品房“去库存”任务,由清远市德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建鑫投融资和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省住房租赁平台)组成合资公司。由合资公司出资购置并承担标配的生活设施费用,产权归属合资公司,政府向其进行租赁使用。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按照相关程序向合资公司租赁人才公寓,并签订《政府租赁人才公寓协议》,在合同期内逐年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用于支付租赁费。合资公司要按照人才公寓建设的要求和标准,做好人才公寓房源的选购、运营和管理工作。

四、入住人才公寓范围对象

在我市企业工作,或在清远高新区新型研发机构或孵化器从事专业研发工作,个人没有住房和未享受人才住房优惠政策且急需解决住房的紧缺适用人才及其团体。具体对象如下: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人才称号的。

(二)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的。

(三)被认定为我市一至六类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的。

(四)经我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企业、行业协会、清远高新区管委会推荐或自荐,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

五、管理方式

人才公寓是政策性租赁用房,实行轮候供应制度,租住年限最长3年(即申请人从获批准入住之日起可连续居住三年),按照“只租不售、周转居住”的原则,免租金提供人才居住。由于科研项目周期或相关工作原因确需续租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续租一次,续租时间最长2年。用人单位承担物业管理费用及水电、煤气等费用。

具体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共同制定。

六、组织保障

人才公寓建设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决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对企业人才需求调查分析、人才公寓建设资金测算和分配管理等工作;市德晟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合资公司)负责人才公寓初期建设资金测算、房源采购、资产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划拨等工作。

七、附则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清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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