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11-18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是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为依据,制定清远市贯彻落实意见统一实施。

    一、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22号文规定,每次征收土地,按征收土地面积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价)一定比例计提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按各市的区片价5万、5-10万、10-15万、15-20万和20万以上的5个档次,分别设置20%、18%、15%、12%和10%的最低计提比例,提取的社保费介于0.85万元/亩到3.19万元/亩之间,具体执行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考虑目前我市8个县(市、区)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共划分23个区片,区片综合地价位于3.41-5.5万元/亩之间,其中只有清城区1个区片价为5.5万元/亩,其余22个区片均低于5万元/亩。计提社保费属于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的工作要求,且我市各县(市、区)区片综合地价相差不大,我市平均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目前为4万元/亩。采用全市平均区片综合地价作为计提基数,是省22号文规定首选的计提基数,有利于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保审核工作的标准和步调一致性,确保执行政策的统一性和全市被征地农民享受政策的公平性。为保障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不低于原政策规定,经综合测算,按不低于我市平均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4万元/亩)的35%计提征地社保费,即1.4万元/亩。

    二、明确新旧政策衔接待遇保障问题。本通知实施前批复的征地项目或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在本通知实施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规定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待遇,当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各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

    三、明确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征地社保政策落实,组织土地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会同拟征收土地的村(居)委会审核确定补贴对象。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参与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并确保征地社保费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估算。财政部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征地社保费相关工作,强化对财政专户基金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核定和承包合同合法性审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社会保障内容,按筹资标准测算需预存的征地社保费。社保经办部门落实经办责任,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登记、录入征地社保费及待遇重核。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信息用于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审核、报送工作,及时收集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料,做好征地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说明和宣传,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在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用时同步组织确定参保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

    四、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保留存资金分配工作责任及完成时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留存资金分配主体责任。市、县两级人社部门担负起主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掌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对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充分发挥市、县两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作用,加强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督导检查,对未按计划完成阶段性任务的县(市、区),市政府将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等方式,督导推动工作。建立留存资金分配工作月调度制度,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月6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本地区上月留存资金分配落实情况,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全市通报。对未能在2022年8月底前完成2021年7月31日前已批复征地项目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的县(市、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暂停办理征地社保审核报批手续直至留存资金分配工作完成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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