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清远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就业促进和市场管理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01-14


根据省政府、市政府的相关工作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了《关于调整清远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关于调整清远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台出了关于印发《广东省省极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省政府分别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三个《意见》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省文件要求要加大对重点人群的扶持力度,将退役士兵、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随着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的就业补贴金额不断增大,导致筹集的就业专项资金缺口较大,为此,对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府[2014]113号)中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社保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二、调整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有何改变?

调整前就业困难人员为以下8类人员:1.具有城镇户籍的“4050”人员;2.残疾人员;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6.被征地农民;7.失业1年以上人员;8.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调整后在原来基础上新增了如下5类人员:1.退役士兵;2.刑释解教人员;3.戒毒康复人员; 4.精神病康复人员;5.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清人社〔2013〕156号)有关要求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关认定手续。

三、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相关补贴标准有何调整?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可享受的社保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按社会保险实际缴费额的2/3调整为实际缴费额1/2。该补贴标准从2017年1月份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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