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办事指南(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就业促进和市场管理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08-15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清远市贯彻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办事指南(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社局反映。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清远市贯彻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

实施意见办事指南(暂行办法)

  一、有关常规性补贴项目

  1、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一)服务对象

  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财社〔2014〕113号);

2.《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9〕6号)。

  (三)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按其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首次补贴应于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1年内提出。

  (四)所需资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2.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与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6.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毕业证复印件;

7.单位出具上年度营业收入和用工人数属于小微企业的声明;

  8.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在省资金申报系统注册用户并按规定填写资料申报补贴,申请成功后带齐所需资料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对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由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2.审核。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申请企业基本帐户。

2、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

(一)服务对象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财社〔2014〕113号);

2.关于转发省财政厅人社厅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清财社〔2018〕86号)。

  (三)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每人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所需资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2.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与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属“三支一扶”的提供服务协议或“三支一扶”派遣名单);

  4.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属“三支一扶”的无需提供);

6.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毕业证复印件;

  7.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银行账户。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在省资金申报系统注册用户并按规定填写资料申报补贴,申请成功后带齐所需资料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对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由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2.审核。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申请人个人银行帐户。

3、到基层就业补贴

(一)服务对象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财社〔2014〕113号);

2.《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9〕6号)。

(三)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按每人一次性补贴5000元,清财社〔2014〕113号第六条第六项“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有关规定不再实施,已享受过该项补贴的,不得申请到基层就业补贴,补贴申请应于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1年内提出。

  (四)所需资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

  3.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属服务基层项目的无需提供);

5.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毕业证复印件;

6.单位出具上年度营业收入和用工人数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声明;

  7.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银行账户。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在省资金申报系统注册用户并按规定填写资料申报补贴,申请成功后带齐所需资料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对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由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2.审核。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申请企业基本帐户。

4、求职创业补贴

  (一)服务对象

  在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下同)高校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由高校代为申报。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财社〔2014〕113号);

2.《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9〕6号)。

  (三)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一次性每人2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四)所需资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2.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属城乡困难家庭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残疾证、零就业家庭和国家助学贷款证明),不在本市建档立卡贫困户需在建档立卡地扶贫办开具建档立卡证明;

  5.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在省资金申报系统注册用户并按规定填写资料申报补贴,申请成功后带齐所需资料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对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由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2.审核。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申请人个人银行帐户。

5、就业见习补贴

  (一)服务对象

  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财社〔2014〕113号);

2.《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9〕6号)。

  (三)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四)所需资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2.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见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只需首次申领提供);

  4.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见习单位的有关材料;

5.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属16-24周岁失业青年的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属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

  7.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8.见习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在省资金申报系统注册用户并按规定填写资料申报补贴,申请成功后带齐所需资料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对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由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2.审核。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申请企业基本帐户。

  6、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

  (一)服务对象

  享受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者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在见习期间,可享受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由见习单位代为申报和见习补贴一并申报。

  (二)政策依据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9〕6号)

  (三)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四)所需资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2.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属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需提供建档立卡证明(在本市建档立卡的由系统查询打印,在外市建档立卡贫困户需在建档立卡地扶贫办开具建档立卡证明)、低保对象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4.见习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五)服务流程:

3.学员获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提供发证部门盖章的证书号名册);

4.学员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5.银行基本账号。

(4)行业组织或企业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请表及人员花名册;

2.学员身份证(居住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3.学员获得的初级及以上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提供发证部门盖章的证书号名册);

4.学员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5.银行基本账号。

(五)申请程序

持以上材料向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银行账户。

13、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

(一)服务对象

  创办初创企业的城乡创业者,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清远市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财社〔2015〕96号;

2.《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9〕6号)。

(三)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个人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以合伙经营形式运营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按每人最高30万元、 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四)所需资料

  1.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创业计划书;

  4.场地证明(即租赁合同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种、养、殖业除外);

6.种养殖业需提交村委承包合同或证明。

(五)申请程序

  持以上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资料齐全的由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经银行征信审核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门、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银行予以放款。

二、有关临时性补贴项目

1、特别培训补助

(一)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招用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财社〔2014〕113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28号)的通知;

3.《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粤人社函〔2014〕1287号);

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9〕6号)。

(三)所需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培训计划;

3、开展培训证明材料(包括培训教师签名的授课内容清单、培训教师资质证明、参训人员花名册及考勤记录);

4、相关困难职工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5、单位银行账户。

(四)申请程序

困难企业准备组织职工参与在岗培训前,应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预申报申请,提交有关培训计划(包括培训规模、时间、人员和培训后达到的效果等内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预审通过后,可按计划开展培训。培训完成后,困难企业提交开展培训证明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核验相关困难职工参训期间的参保记录,经审核通过的,按符合条件参训困难职工人数核算补贴金额,并将补贴资金支付至单位银行账户,预申报申请应于2019年底之前提出。

2、失业困难职工培训补贴

(一)服务对象

处于失业状态且生活困难人员。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财社〔2014〕113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28号)的通知;

3.《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粤人社函〔2014〕1287号)。

(三)补贴标准

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高等职业院校在校学生考取有关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补贴标准),职业培训补贴工种和标准实施目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

(四)所需资料和申请程序

有关申报材料和程序按各地现行规定政策,并且补贴申请应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提出。

3、困难职工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一)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招用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财社〔2014〕113号);

2.《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9〕6号)。

(三)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3、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低保对象的提交城乡低保证、属残疾人的提交残疾人认定证件、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的出具建档立卡贫困证明材料);

4、职业资格证书;

5、个人银行账户。

(四)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人员可向培训机构所在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对其所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外,还应核验相关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记录,审核通过后按规定自己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补贴申请应于取得获得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提出,原则上补贴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培训项目,补贴期限不超过2个月;原则上补贴金额在2000-3000元的培训项目,补贴期限不超过4个月;原则上补贴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培训项目,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若有关人员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得申请此项补贴。

4、吸纳困难职工一般性岗位补贴

(一)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吸纳困难职工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政策依据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9〕6号)

(三)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按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其中属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提出。本项目执行至2019年底,与粤财社〔2018〕159号规定的一般性岗位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四)所需资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2.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5.劳动合同复印件;

6.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7.困难职工身份证明材料(由系统核查)。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在省资金申报系统注册用户并按规定填写资料申报补贴,申请成功后带齐所需资料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对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由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2.审核。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申请企业基本帐户。

5、失业困难职工临时生活补助

(一)服务对象

  对处于失业状态且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困难职工。

(二)政策依据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9〕6号)

(三)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本项目执行至2019年底。

(四)所需资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2.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5.生活困难有关证件(含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建档立卡贫困证明等);

6.个人银行账户。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在省资金申报系统注册用户并按规定填写资料申报补贴,申请成功后带齐所需资料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对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由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2.审核。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三、有关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项目

1、职业介绍补贴

(一)服务对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的重点企业成功就业、或推荐困难职工在机构所在地成功就业的,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可按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政策依据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9〕6号)

(三)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困难职工或为重点企业介绍每人400元,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清财社〔2014〕113号文件对职业介绍补贴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四)所需资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2.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花名册和求职者亲笔签名的职业介绍推荐信;

  3.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属困难职工提供困难职工证明材料)复印件;

3.学员获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提供发证部门盖章的证书号名册);

4.学员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5.银行基本账号。

(4)行业组织或企业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请表及人员花名册;

2.学员身份证(居住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3.学员获得的初级及以上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提供发证部门盖章的证书号名册);

4.学员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5.银行基本账号。

(五)申请程序

持以上材料向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银行账户。

13、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

(一)服务对象

  创办初创企业的城乡创业者,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清远市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财社〔2015〕96号;

2.《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9〕6号)。

(三)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个人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以合伙经营形式运营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按每人最高30万元、 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四)所需资料

  1.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创业计划书;

  4.场地证明(即租赁合同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种、养、殖业除外);

6.种养殖业需提交村委承包合同或证明。

(五)申请程序

  持以上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资料齐全的由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经银行征信审核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门、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银行予以放款。

二、有关临时性补贴项目

1、特别培训补助

(一)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招用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财社〔2014〕113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28号)的通知;

3.《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粤人社函〔2014〕1287号);

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9〕6号)。

(三)所需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培训计划;

3、开展培训证明材料(包括培训教师签名的授课内容清单、培训教师资质证明、参训人员花名册及考勤记录);

4、相关困难职工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5、单位银行账户。

(四)申请程序

困难企业准备组织职工参与在岗培训前,应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预申报申请,提交有关培训计划(包括培训规模、时间、人员和培训后达到的效果等内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预审通过后,可按计划开展培训。培训完成后,困难企业提交开展培训证明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核验相关困难职工参训期间的参保记录,经审核通过的,按符合条件参训困难职工人数核算补贴金额,并将补贴资金支付至单位银行账户,预申报申请应于2019年底之前提出。

2、失业困难职工培训补贴

(一)服务对象

处于失业状态且生活困难人员。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财社〔2014〕113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28号)的通知;

3.《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粤人社函〔2014〕1287号)。

(三)补贴标准

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高等职业院校在校学生考取有关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补贴标准),职业培训补贴工种和标准实施目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

(四)所需资料和申请程序

有关申报材料和程序按各地现行规定政策,并且补贴申请应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提出。

3、困难职工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一)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招用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财社〔2014〕113号);

2.《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9〕6号)。

(三)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3、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低保对象的提交城乡低保证、属残疾人的提交残疾人认定证件、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的出具建档立卡贫困证明材料);

4、职业资格证书;

5、个人银行账户。

(四)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人员可向培训机构所在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对其所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外,还应核验相关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记录,审核通过后按规定自己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补贴申请应于取得获得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提出,原则上补贴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培训项目,补贴期限不超过2个月;原则上补贴金额在2000-3000元的培训项目,补贴期限不超过4个月;原则上补贴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培训项目,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若有关人员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得申请此项补贴。

4、吸纳困难职工一般性岗位补贴

(一)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吸纳困难职工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政策依据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9〕6号)

(三)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按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其中属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提出。本项目执行至2019年底,与粤财社〔2018〕159号规定的一般性岗位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四)所需资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2.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5.劳动合同复印件;

6.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7.困难职工身份证明材料(由系统核查)。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在省资金申报系统注册用户并按规定填写资料申报补贴,申请成功后带齐所需资料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对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由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2.审核。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申请企业基本帐户。

5、失业困难职工临时生活补助

(一)服务对象

  对处于失业状态且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困难职工。

(二)政策依据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9〕6号)

(三)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本项目执行至2019年底。

(四)所需资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2.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5.生活困难有关证件(含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建档立卡贫困证明等);

6.个人银行账户。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在省资金申报系统注册用户并按规定填写资料申报补贴,申请成功后带齐所需资料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对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由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2.审核。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三、有关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项目

1、职业介绍补贴

(一)服务对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的重点企业成功就业、或推荐困难职工在机构所在地成功就业的,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可按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政策依据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9〕6号)

(三)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困难职工或为重点企业介绍每人400元,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清财社〔2014〕113号文件对职业介绍补贴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四)所需资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2.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花名册和求职者亲笔签名的职业介绍推荐信;

  3.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属困难职工提供困难职工证明材料)复印件;

3.学员获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提供发证部门盖章的证书号名册);

4.学员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5.银行基本账号。

(4)行业组织或企业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请表及人员花名册;

2.学员身份证(居住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3.学员获得的初级及以上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提供发证部门盖章的证书号名册);

4.学员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5.银行基本账号。

(五)申请程序

持以上材料向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银行账户。

13、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

(一)服务对象

  创办初创企业的城乡创业者,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清远市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财社〔201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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