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7〕101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2017〕89号)精神,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力度,现就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文所指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村)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编制类管理和服务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和服务类岗位、社区(村)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服务岗位以及财政投资立项的其他岗位,如治安联防协管、公共卫生服务、保洁、保安及政府聘员等。
二、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经扶贫(民政)部门认定的贫困人员和退役军人(特别是参战及涉核人员)。
三、各级人社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统筹管理和使用,通过摸查建立台帐。
四、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或新增时,应在招用人员前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按不低于招用计划50%的比例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五、请各地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况报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市场管理科)。
特此通知。
附件:2018年清远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情况表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