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8〕114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6号)以及《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清府办〔2019〕6号)等文件精神,省市相继出台了一批针对“受影响企业和受影响职工”的优惠政策。为方便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职工按照规定申领相关补贴,市人社局制定了“受影响企业和受影响职工”认定及补贴申领的操作指南:
一、“受影响企业”和“受影响职工”的认定条件
(一)、“受影响企业”的认定条件:
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受影响企业”:
1.申请前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同比下降均超过15%;
2.申请前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出口额同比下降均超过15%;
3.申请前连续两个自然季度进口额同比下降均超过15%。
※申请认定企业应承诺依法诚信经营,近三年内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受影响职工”的认定条件:
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受影响职工”:
1.“受影响企业”中,所在岗位受市场因素、经营下滑或生产调整冲击影响较大的职工;受影响职工的具体人员由企业确定,应不超过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总人数的20%;
2.2018年10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非因合同到期或个人主动从“受影响企业”离职,尚未实现就业的职工;
3.2018年10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从其他企业离职,尚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职工。生活困难职工指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扶贫卡的家庭成员,以及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困难(特困)职工证的人员。
二、“受影响企业”和“受影响职工”认定的办理流程
(一)、“受影响企业”认定的办理流程:
在2019年4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向参保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受影响企业申请表》和《企业受影响职工花名册》,经办人员录入“受影响企业和职工实名制信息系统”,系统根据海关、税务数据进行信息比核,审核人员依据信息比核结果审核是否认定后,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企业认定结果。
(二)、“受影响职工”认定的办理流程:
1.受影响的在岗职工,依据“受影响企业”提交申请时,报人社部门备案的《企业受影响职工花名册》确定。
2.受影响的离职职工,在2019年4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按照属地原则,由职工向原就业地或常住地所在区或镇(街)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受影响职工个人申请表》,并提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生活困难相关证件。生活困难相关证件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扶贫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困难(特困)职工证等。经办人员核实相关材料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实名制信息系统,审核人员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予以认定。
三“受影响企业”和“受影响职工”的补贴政策
(一)、“受影响企业”的补贴政策:
1.失业保险费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受影响企业”,可按照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2.特别培训补助。“受影响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可按“受影响职工”每人不高于1000元给予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
3.全程服务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受影响企业”给予全程指导服务,对确需较多裁员解困的,指导其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帮助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保转移接续以及劳动争议等。
本条所列政策措施实施至2019年底。
(二)、“受影响职工”的补贴政策:
1.技能提升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受影响职工”失业后参加3—6个月的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培训期间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
2.临时生活补助。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受影响职工”,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
受影响企业和职工的认定,涉及各项补贴的核发与落实。各级人社部门也会通过走访企业、产业园等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和后续的跟踪服务工作,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职工充分享受相关福利。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职工,可直接到各地人社部门去申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