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打出社保惠企惠民政策组合拳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8-13

    2020年以来,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稳定就业岗位,支持企业渡过难关,保障人民群众参加社会保险的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针对性地出台并实施一系列惠企惠民社保政策,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我市经济社会秩序恢复作出积极贡献。

    一、主动出击,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一)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我市出台《关于印发清远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清人社〔2020〕24号),对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减半征收2-4月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6月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全市2-6月减免养老、工伤及失业保险单位缴费7.63亿元。从3月4日开始,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协同税务、银行等部门倒排工期加班加点,采用银行网银转帐的方式,对符合减免政策的已参保缴费单位进行退费工作。截至7月底,全市累计退回企业已缴纳社保费6077万元,惠及企业12771家。

    按照《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22号)精神,对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减半征收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底。大大减轻了我市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保缴费负担。

    (二)延、缓缴社会保险费。从2020年2月起,我市对受疫情影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可延期至国家公布的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延期缴纳无需用人单位申请,由社保征收机关按规定统一调整延长缴款期限,延缴期间,用人单位需及时进行增减员,按月申报上述三项社保费。延期缴纳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社保征收机关申请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限,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按照《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22号)精神,对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统一调整延缴、缓缴社保费期限至2020年12月底。

    (三)及时落实返还政策。一是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40号)精神,我局迅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在今年3月,针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其中对失业率在5.5%以内的企业或30人以内的中小微企业失业率放宽到20%以内)主动服务,转变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按上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标准,免申请向企业发放稳岗补贴。目前,我市发放稳岗补贴3402万元,惠及企业10092家。二是加快疫情防控期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进度,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目前,共返还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金6746.77万元。三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8号)精神,再次提高返还标准50%(即按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给予返还)。预计惠及企业9456家,返还资金3528万元,现已发放补贴金额742.32万元,惠及企业2776家。

    二、暖心关怀,保障参保人社保权益

    (一)保障参保人权益不受疫情影响。明确参保人依法享受的社保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发放。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单位延、减、免政策的影响,一是享受减免征收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延缴期间参保人应缴未缴的个人缴费金额,待其补缴到账后计入个人账户并计算利息。二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二)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一是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7号)精神,2020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清人社〔2020〕64号)。明确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目前,通过粤省事、广东人社APP、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及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共受理失业补助金申请1515人次,审核并发放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247人次,合计发放金额31.1万元。二是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目前共发放193.82万元,惠及19356人次。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落实社保惠企惠民政策,严格执行社保费“减、免、延、缓、保、返、扩”措施,扩大政策宣传力度,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参保人员依法享受政策红利,全力帮助我市企业、参保人员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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