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医疗待遇标准全攻略,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来源: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7-23

参保职工小何2024312日在工作时受伤,导致左桡骨骨折,被送往当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5859元(其中工伤目录外的费用208元)。单位于314日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28日认定为工伤。那么,小何的医疗费用是否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就诊时产生的医疗费该如何结算、报销……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有关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转地级以上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关于这些问题你是不是也有很多疑问?一起来看看吧!

一、请注意:产生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金额!

不可报销的情形(费用):

(一)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以及检查、治疗、配置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不相符的费用。

上述小何可以报销金额为:5859208=5651元。

(二)发生费用的对应收费收据、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医学检查检验报告、门诊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或住院费用明细汇总表无法提供齐全的。

(三)工伤发生之日起,用人单位未在30天内(特殊情况除外)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申请的,申请日期前产生的费用。

温馨提示: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哦!

(四)不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诊的费用(就近急救除外)。

  (五)未办理异地转诊转院或异地居住(就医)备案手续,工伤职工自行到市外的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六)超过规定的医疗(康复)期,人社部门未作出工伤复发、原工伤部位继续治疗、存在医疗依赖等确认的。

(七)涉及第三人侵权的,第三人应赔付的费用

二、如何报销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正常参保缴费并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后的医疗费用,可在就诊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办理联网结算;暂不能联网结算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先垫付,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另外,在参保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也同样可以联网结算,先办理转诊转院或异地居住(就医)备案手续,就可以在异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直接联网结算。

工伤保险,为劳动者提供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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