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决定,本委自2021年9月23日起调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调整后内容如下:
一、中央、省属和部队驻清远企业、市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由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市教育局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洲心街道范围内的企业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登记管理的园区企业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
六、合同履行地在清城区,非清远市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清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向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七、本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清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