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一念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祝嘉韵与你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清劳人仲案字〔2022〕230号),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00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差额2334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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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