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宇丹:
本委受理你与李锦记(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锦记(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清劳人仲案字〔2022〕267号),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北江二路劳动大厦409室
联系电话:0763-3866804
清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