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西拓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朱庆福与你单位因拖欠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清劳人仲案字〔2023〕175号),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10日拖欠工资22211.51元及报销款439.44元;
二、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提成款59245元。
以上裁决事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裁决事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以上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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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