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根据省人社厅《关于继续实施我省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50号)相关规定,现向全市公开征集就业见习岗位,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就业见习单位条件
全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均可申报设立就业见习单位。见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二)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有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
(三)能够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供不低于规定标准的生活补贴,能够保障见习人员合法权益;
(四)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各类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岗位(不高于见习单位在职人员总数的30%),提供的见习岗位应针对本地特色产业、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业等领域,并具备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利于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
(五)每月支付见习人员工作补贴不低于清远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征集时间
2024年1月23日至12月31日
三、参加就业见习人员条件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16-24岁的失业青年。
四、见习期限
3—12个月
五、补贴政策支持
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每人每月按清远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不达清远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其实际支付金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岗位征集
(一)申报方式
符合就业见习单位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须通过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向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业务咨询
(三)岗位发布
对征集到的就业见习岗位,每月或不定期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等发布。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