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粤人社规[2019]22号)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要求,现将劳动能力鉴定文书采取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