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广清产业园,有关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 助力清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清委人才发〔2024〕1号),结合我市现行人才工作实际及人才公寓管理需要,经市委人才办同意,对《清远市企业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中的人才公寓入住范围、对象及管理要求进行优化如下:
一、适当调整人才公寓入住范围、对象
(一)入住范围调整为:在我市高新区、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清城区、清新区等地区工作(不含中央、省驻清企事业单位)或自主创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个人(含配偶或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市区没有购买住房且急需解决住房的人才。
(二)入住对象调整为:一是获省级以上人才称号人员;二是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人员;三是入选《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 助力清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清委人才发〔2024〕1号)相关配套激励政策的各领域人才;四是在我市企业工作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或具有特殊专长、可以推动重大技术改造和带来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符合产业培育方向并经我市认定的百亿企业高级管理人才;五是由高新区管委会、广清产业园管委会、清城区人社局、清新区人社局、市直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推荐,经市委市政府或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的人员。
二、加强人才公寓安全管理
(一)入住对象同住人原则上应为直系亲属,并于入住公寓前进行报备,来访人员也应向公寓管理方进行报备。入住对象、同住人及来访人员在人才公寓内应注意个人安全、财产安全,对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
(二)入住对象自行购置、并在公寓内使用的电器及其他设施,应确保其安全性和合规性。入住人员需履行消防安全等义务,遵守安全规定,不得造成公寓安全隐患,不得开展任何危害自身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三)入住对象应秉着环保、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水、电。
附件:1.关于印发《清远市企业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清远市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新)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