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侨阳房地产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的欧小玲、张绣华、苏珊珊、苏枫林与你单位因拖欠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清劳人仲案字〔2024〕134号-137号),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欧小玲支付年底双薪及未足额支付工资合计61896.80元;
二、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张绣华支付年底双薪及未足额支付工资合计92000元;
三、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苏珊珊支付年底双薪及未足额支付工资合计20750元;
四、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苏枫林支付年底双薪及未足额支付工资合计32500元;
五、驳回申请人欧小玲、张绣华、苏珊珊、苏枫林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裁决事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清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