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战略性产业集群和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工作部署,服务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持续推进我市“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关于做好项目制培训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333号)有关规定,特向社会公开遴选清远市2025年项目制培训项目及承训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项目遴选要求
(一)培训项目。本次征集的项目制培训项目原则上为《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指导)标准目录(2023年度)》中所列的职业技能等级(职业)工种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按照省人社厅业务指导意见,优先遴选培训后组织考核并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培训项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原则上只面向残疾人、余刑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人员和强制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特殊群体,如计划面向上述特殊群体开展培训的承训机构,应取得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供相应材料。
(二)培训课时。培训课时可参照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或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指南包、课程包),各职业(工种)中级及以上层次培训的培训课时不低于100学时;初级层次培训的培训课时不低于80学时;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的培训课时不低于48学时。
(三)培训对象。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就业的具有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含在清就业的外省来清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脱贫人口及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余刑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人员和强制戒毒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非毕业年度全日制在校学生、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劳动者应具有我市户籍,或者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我市进行失业登记。
(四)补贴条件。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3〕13号)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承训单位,为培训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计划完成培训,培训对象经考核评价合格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领补贴。
(五)补贴标准。培训项目根据培训考核合格人数,按每人不超过800元的标准计算补贴总额,对承训单位予以补助,具体执行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培训项目情况确定;如培训合格人员获得《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指导)标准目录(2023年度)》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可按规定申领更高标准培训补贴的,可根据获证人数,按更高标准计算补贴总额补助承训单位。
项目制培训补贴是对承训单位组织培训予以一定标准的补助,并不覆盖承训单位的所有培训成本。对于我市重点产业、特色产业等领域或市场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无法弥补培训成本的,承训机构可面向参训学员收取一定的费用(原则上不超过500元/人)。对于拟收费的培训项目,承训机构需在项目备案报告中作相应的必要性分析,收费标准将作为遴选时的评分要素。承训机构在组织招生时须明确告知劳动者收费标准以及补贴标准。
(六)考核评价。承训机构应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由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考核评价,按照经考核评价合格后取得相应证书的人数给予补贴。如承训机构不具备所承训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资质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资质,需在申报时一并明确评价或考核机构。
二、承训机构遴选要求
承训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训单位为我市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行业协会、职业培训机构等。
1.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应具备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颁发的相关职业(工种)办学许可证,开设有与培训项目相关或相近的专业。
2.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颁发的相关职业(工种)办学许可证,机构必须自有专职教师,即在本职业培训机构购买社保的教师。
3.企业、行业协会。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包含人才培养、培训、业务培训、教育咨询、人力资源服务等内容,或建设有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产业就业培训基地、省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其中,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应经企业内部文件明确,且具有专门的场地、实训设施设备等。
(二)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存在审计发现问题的,必须已将相关问题彻底整改落实到位;
(三)具有能够承担相应培训任务的理论课或实操课师资、设施设备及场地资源;
其中:授课师资要求具备相关专业大专或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相关(职业)工种的高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如承训高级等级技能培训的,授课教师需持有相关(职业)工种的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
(四)具备较为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以及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培训服务管理、培训学员管理、培训师资管理、培训档案管理等制度管理体系。
(五)具有较丰富的教育经验,培训质量较好,有稳定的推荐就业渠道,相关证书获取率和推荐就业率较高。
(六)具备一定招生宣传组织能力,能够按照既定计划完成相关职业(工种)的项目制技能培训项目。
(七)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要求,严格履行开班备案制,按规定加强培训管理和台账归档整理,自觉接受属地人社部门监管,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考核评价,及时申领项目制培训补贴。
三、遴选程序
(一)机构申报。各承训申请单位应严格对照“培训项目遴选要求”“承训机构遴选要求”,充分研究确定本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具备承办能力的前提下,提出承训申请。如实填写附件1和附件2,按规定报各县(市、区)人社局提出承训申请,对于拟收费的培训项目,需同时提交培训成本测算及收费必要性分析说明材料。申请单位应对所填报信息以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任何虚假信息。
(二)县级量化标准遴选。各县(市、区)人社局对承训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统一使用市局制定的《清远市项目制培训承训机构遴选评分表》(附件3,以下简称“《评分表》”)组织开展现场遴选评分,通过量化标准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向市局推荐符合条件的承训机构。将盖章确认的《评分表》连同承训机构申请材料报市局培训教育科。
(三)市级复核。市局组成工作小组,对各县(市、区)人社局推荐上报的项目制培训项目及承训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结合本年度培训资金情况,全市项目制培训计划及各县(市、区)承训机构申报情况,确定本年度我市项目制培训项目及规模,报省厅备案。同时结合各县(市、区)提交的《评分表》,经优中选优、集体决策等程序,确定各个具体培训项目的承训机构及相应的承训数量。
(四)社会公示。对拟定的承训机构、承训项目及数量,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复核;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社厅备案同意后确定为清远市2025年项目制培训承训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各承训申请单位在2月27日前将申报资料报各县(市、区)人社局,各县(市、区)人社局在3月5日前将推荐承训机构申报材料报市人社局培训教育科。
(二)各县(市、区)人社局负责对承训区域范围内的项目制培训进行监管,确保培训质效,指导相关承训单位做实相关工作台账。
附件:1.清远市2025年项目制培训项目承训申报表
2.清远市项目制培训承训单位备案表
3.清远市项目制培训承训机构遴选评分表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9日
(联系人:清远市人社局培训教育科,联系电话:0763-336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