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汇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李小青与你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清劳人仲案字〔2024〕132号),裁决如下:
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1880.40元。
以上裁决事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以上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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