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圆方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的陈日升(申请人)与你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清劳人仲案字〔2024〕206号),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4年9月24日;
二、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2月至2024年5月期间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合计25236元;
三、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3129.77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裁决事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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